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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经营性公墓的使用期限仅规定了不得超过20年,并未对续期问题加以规定,但《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此问题却做出了具体规定,墓穴安葬管理费的征收按年计算,且一次性收费最长不得超过20年,期满继续使用的,仍需交纳费用,逾期3个月仍未交纳的,按无主墓穴处理。《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为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期限提供了3个月的宽展期,但是也并未规定墓地经营单位的通知制度,要知道20年期间可能会面临几代人之间的生死过渡,墓地经营者通知不到位而处理骨灰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所以经营性墓地使用权通知制度的建立具有现实意义。

经营性墓地届满前3个月的宽限期比较合理,在这一阶段墓地经营者应当按照墓主人亲属所预留的联系方式积极联络,若联系方式或联系地址发生变更,应参考英国建立“双层墓地”的通知方式建立相应的通知制度,建立公告送达的模式,在全国性或省级以上的报刊登载相关墓地的到期消息,并且随着网络信息的告诉发展也可以通过网络的形式发布公告,除此之外,在墓园的各个入口张贴相关墓穴的到期信息,排除一些具有纪念意义的日期来说,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清明节时人们会对逝者进行祭奠,按照这种一期一会的规律,建议将公告期定位一年,这样就会充分保障购墓者的合法权益。当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到期墓穴的亲属进行补偿。若相应通知方式履行完毕后仍然不能与该块墓地的相关人取得联系,该块墓地可由墓地经营人自行处理,但出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建议民政部门应专门提供处理无主墓的场所,给骨灰盒进行编号,按照生态墓葬的形式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用权制度的建设之路任重而道远,由于现行法的缺陷,需要弥补的不足之处仍然很多。在确立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性质的基础上规范此种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要素,建立健全相关取得和丧失制度,明确经营性使用权的期限问题,争取早日形成完备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法律体系,切实解决人们的生活所需,推进我国的法制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