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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②。从权利的定义上来说,不论是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原始主体一一墓地经营者,还是继受主体一一购墓人,均符合物权的要求。墓地经营者在获得相应的建设资格和销售许可后对墓园内的墓地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购墓人在购得墓地使用权后也直接并排他的享有权利。

其次,在物权的保护方面来说,这种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所存在的独立的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以及排除妨害等请求权权能,我国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在罚则部分指出“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和其他骨灰存放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除了列举的这两种法规以外,我国其他省市在罚则部分也不约而同的出现了“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等字眼,责令恢复原状是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表现,由此可以推断出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