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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国家,殡葬管理主体是有差异的,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以及具有第三部门特征的教会等社会组织,都在殡葬管理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由于国家的制度差异和价值观倾向的不同,起主导作用的管理主体不尽一致,如崇尚市场经济的美国排斥政府而推崇企业来提供殡葬服务;而在追求社会公正和社会福利保障的西欧国家,则强调政府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当然,这些模式是并非一统的。比如,在商业气息浓厚的美国,也存在政府和教会参与殡葬服务的现象。在一些国家,还存在着不同主体合作的模式。合作模式也被称之为混合模式,在西方国家也很流行。该模式的特征是管理主体多元化,其中重要一类主体是非政府组织,如火葬协会、殡葬俱乐部、哀悼组织等。这类团体具有悠久的传统,在十九世纪后期,意大利的火葬协会就负责整个火葬场的运作和协会会员的管理。在英美早期工人运动期间,在殡葬协会的帮助下,贫穷的劳动阶层能够得到体面的下葬。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美国,殡葬协会联合消费者能与殡仪馆等商业组织讨价还价。当然,宗教性的民间团体在这方面也有参与,这是西方社会的重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