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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范往往与司法保障同步相趋,因此,无立法规制的司法保护缺乏执行力,无司法救济的立法规制亦是为法律“万能论”摇旗呐喊。美国的司法判例对我国来说,仅能起到理论来源研究依据的作用,这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司法判例在法治社会中主要具有指导性功用。有鉴于此,美国的司法保护为我国墓地使用权立法规制中司法救济提供了一定意义的启示。

首先,保障墓地权利人方面。美国的司法救济基本上属于刚性救济,当权利人墓地役权受到非法侵犯之后,权利人通常都是诉至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其次,高额的罚金制度。在美国出现墓地役权侵权行为之后,侵权人除了须赔偿被侵权人损失之外,还要承担等级不同的罚金,以提高法律警示作用。最后,司法监禁。根据不同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侵权人可能被执行国家强制监禁。相对而言,德国的司法保护较为符合我国墓地使用权立法规制的现实需要,值得我国立法借鉴。在德国,针对墓地侵权行为,主要以民事救济为主,相伴有行政与刑事救济;其中尤以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较为严格,例如侵权人必须严格遵循《墓地法》的行政处罚程序交纳罚金等。由于台湾地区与大陆互为一体,除了土地制度有所不同之外,其他方面都极为类似;因此,对台湾地区的先进司法救济渠道,大陆完全可以直接吸收借鉴。台湾地区最具特色的是《刑法》对墓地使用权的保护,其《刑法》第250条明确规定了侵害墓地使用权的侵权行为直接按照侵犯尸体坟墓罪定罪处罚,并在原有处罚基础之上,刑罚须加重原有处罚的二分之一。与此同时,该《刑法》第312条规定,侵权人犯侮辱诽谤死者罪的,被侵权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由此可见,台湾地区司法处罚之严格,为台湾居民提供了强有力的墓地使用权司法保障。在我国墓地使用权立法过程中,亦应吸收台湾地区司法保护规范,加强对逝者近亲属的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