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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使用权法律属性在理论界的分歧各国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存在,但是,通过对上述国家及地区的墓地使用权理论分析可知,除了德国慕尼黑地区,其他地方皆把墓地使用权界定为物权属性,以充分发挥物权法对墓地权利人应有的保护作用。

在我国现阶段墓地立法处于紊乱与失衡状态之当下,对墓地使用权法律属性的界定是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也是为逝者近亲属提供全面法律保护的基本条件。事实上,我国传统文明遗留的社会伦理决定了立法者不能片面注重法律规范,更多是需要遵循社会风俗;与此同时,由于我国不是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所以美国的立法理念不值得借鉴;但是,其对墓地役权的法律属性定位却是极为准确的,具有一定的示范价值。基于对逝者近亲属权利的保护,我国可以参考美国对墓地役权物权法属性相关规定来确立我国墓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属性。国家政治体制不同注定我国不能照搬照抄德国《墓地法》的立法体例,然而,德国对墓地使用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值得我国借鉴。一方面是对墓地使用权法律属性的划分,德国大部分州(慕尼黑地区例外)都是以物权法为依据,将其归属于物权法保护范围之内,在确认了墓地使用权的绝对权地位之后,又将其吸收在德国生态环境布局当中。另一方面是以墓地使用权物权属性为基础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在我国进行可持续发展及推行殡葬体制改革之际,对其参考吸收极为必要。台湾地区墓地使用权规范比大陆较为先进,虽然土地所有权归属不同,但在墓地使用权立法上,台湾地区依据社会伦理风俗,将其划归为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我国墓地立法规制的借鉴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