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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镇虽于2006年起便被正式划归为火葬区,但当地大多数村民并不了解本地也要实行火葬,于是除特殊情况外,皆是以土葬作为主要殡葬方式。在当地愿意实行火葬的一般是两类:一是逝者在自家以外的地方非正常死亡的;二是逝者亲属出于便利“二次葬”的目的,主动愿意实行火葬。当地的民政部门在推行火葬上并不实行强制执行的手段,也不会主动地介人到村民的殡葬活动之中。在2020年新冠疫情防控的重要关口,民政部门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对这一时期的殡葬活动进行了关切,倡导对逝者进行火葬,并对符合特定条件(如五保户)的自愿火葬者提供一定的殡葬费用的补贴。当地在殡葬方式上的现实选择中,出现了要“合法”还是要“合理”的洁难,究其原因有三:

一是传统观念的影响。首先是村民普遍认为人棺土葬是其最为体面的人生告别方式,在内心中对火葬产生抗拒。其次是在其传统观念中,有“死人出门不回门”的说法,火葬需在殡仪馆进行,逝者火化后的骨灰一般就不会再被其家属带回家中,这让部分村民感到遗憾与不悦。最后是进行土葬比火葬更能实现“人情债”的弥补与转换,红白喜事的相互帮衬实现了人情之间的互通往来,而采用火葬的方式引来了殡仪机构的介人,对乡土社会中人情关系的平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喻中对此指出:“在乡村社会,政府出台的火葬政策、新式葬礼为什么难以推行?一个总体性的原因就在于,它怜逆了乡村社会中多数人的信仰与情感”。
二是对现实丧葬成本的考虑。以L镇为例,首先是经济成本,火葬的花销远高于土葬的花销,进行土葬所需的不过是一口棺木,加上附属品以及些许衣物、被子和白布,合计约为1000一1500元,进行火葬则需要负担在殡仪馆火化的一系列服务费用,同时还需要按习惯给予相关人员一些“红包”,花销约在3000一5000元;其次是时间成本。土葬所耗时间比火化时间少,土葬是在丧礼完成之后,棺木由非逝者家属抬送至墓地埋葬,耗时约1一2小时,这也是丧礼的句号,而火化则在丧礼之前,朝发暮返,需要耗时1天,次日才能进行丧礼,延长了整个丧葬的过程。
三是民政部门的执行能力不足。首先,执行权力的缺失是根源。《殡葬管理条例》修改后,丧失了强制执行权的民政部门只能是责令违法者限期改正,至于拒不改正的,民政部门也难以奈何。其次,执法人员的不足限制了殡葬治理的实施。在乡镇一级的民政部门只有3一4名工作人员,殡葬管理只是其工作内容中的一个方面,加之下村不便,获取信息渠道不佳,很难做到对全镇殡葬活动予以关切与引导。最后,消极的执法态度不利于殡葬治理开展。当地的民政工作人员基本上也是当地的居民,知晓当地的风俗习惯,亦有相当的人际关系,如若严格按照条例进行管理,势必影响干群关系与自身乃至于家族的声誉,于是其执法态度偏向消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