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国内政治、社会、经济条件的全面改善,有关部门重新规划了殡葬改革方案。为了解决城乡居民的“身后事”问题,1988年《民政部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首次提出了“公益性”和“经营性”公墓的概念,并于1992年颁布《公墓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这两种公墓的内涵。
同年,《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明确指出,“八五”期间要在全国范围内建成20多万座农村公益性公墓,使农村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26%。2009年,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大力提出要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以满足群众对骨灰服务的需求。此外,指导意见还将城市特困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人群纳入公益性公墓的服务范围,充实和扩展了1992年《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2021年,民政部发布的《“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在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方面提出,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逝有所安”需求,亚需政府主导,完善殡葬设施规划,加大投入和政策支持,补齐短板,实现殡葬公共服务能力覆盖城乡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