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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葬,指的是夫妻去世以后埋葬在一起。《礼记·檀弓上》云:“合葬,非古也,自周公以来,未之改也”。孔颖达疏:“合葬之礼非古昔之法,自周公以来始有合葬,至今未改。”从文献记载来看,西周以后中国才有合葬现象。但据考古资料可知,在我国新石器时代就已经有了合葬墓。到春秋战国时期,夫妻合葬的现象更加普遍。从新石器时代到西汉中期的合葬,一般采用异穴合葬。西汉中期以后,除帝陵外,一般夫妻合葬开始采用同穴而葬。东汉及以后各代,遂成定制。

北朝时期依然流行夫妇合葬。《魏书·刘爬传》载刘爬三尚元魏公主,死前“预营墓于彭城西南,与三公主同莹而异穴”。刘爬死后,选择与妻子异穴合葬。《周书·裴文举传》载裴文举的叔父裴季和去世于闻喜川,而叔母韦氏卒于正平县,两地相隔甚远。而且,闻喜县在北周境内,正平县属于北齐国土,想要将二者合葬困难重重。裴文举不顾险阻,最终迁回韦氏棺梓,使其夫妻得以合葬。
考古发掘出了大量北朝时期的合葬墓,如山西大同司马金龙夫妇合葬墓;大同东郊北魏元淑墓;山东寿光贾思伯夫妇合葬墓;河北赞皇县北魏李翼夫妇墓助。这也证明了北朝时期确实流行夫妻合葬。
对于主流的合葬行为,当时也有一些人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合葬非古”,因此反对合葬。《魏书·崔光韶传》载崔光韶临终告诫子孙:“吾既运薄,便经三娶,而汝之兄弟各不同生,合葬非古,吾百年之后,不须合也”。《魏书》卷一百四《自序》载,魏收的父亲魏子建临终语:“吾平生契阔,前后三娶,合葬之事,抑又非古,且汝二母先在旧莹,坟地久固,依班而定,行吾墓之后,如此足矣,不须衬合”。崔光韶、魏子建在临终前都告诫子孙不须为其合葬。虽然都提到“合葬非古”,但显然这只是他们的借口。崔光韶、魏子建都曾“三娶”,在选择与谁合葬上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合葬这件事如果处理不好,极有可能会引起严重的家庭矛盾。因此,他们去世后不合葬是较为明智的选择。
北朝时期也确实存在有因处理不好合葬问题而引发严重社会问题的例子。《魏书·傅永传》载:
永尝登北郊,于平坦处,奋稍跃马,盘旋瞻望,有终焉之志。远慕杜预,近好李冲、王肃,欲葬附其墓,遂买左右地数项,遗救子叔伟曰:
“此吾之永宅也。”永妻贾氏留于本乡,永至代都,娶妾冯氏,生叔伟及数女。贾后归平城,无男,唯一女。冯恃子事贾无礼,叔伟亦奉贾不顺,贾常忿之。冯先永亡,及永之卒,叔伟称父命欲葬北郊。贾疑叔伟将以冯合葬,贾遂求归葬永于所封贝丘县。事经司徒,司徒胡国珍本与永同经征役,感其所慕,许叔伟葬焉。贾乃邀诉灵太后,灵太后遂从贾意。事经朝堂,国珍理不能得,乃葬于东清河。又永昔营宅兆,葬父母于旧乡,贾于此强徒之,与永同处,永宗亲不能抑。葬已数十年矣,棺为桑枣根所绕束,去地尺余,甚为周固,以斧斩祈,出之于坎,时人咸怪。未三年而叔伟亡。
傅永正是由于没有处理好是与葬于代北的冯氏合葬还是与留在家乡的贾氏合葬,结果引发了两方长达数十年的诉讼,最后还是来回改葬,闹得家破人亡。
合葬的盛行是灵魂不灭观念和孝道观念发展的结果。合葬反映了当时的家庭婚姻关系等。当时人们的伦理道德、思想观念、婚姻关系、女性地位等方面的现实因素也成为当时人们丧葬习俗中合葬之俗流行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