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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墓地占用的土地的限制问题,由于被研究的国家均实行土地私有制,因此在土地所有权方面较少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下面笔者主要分析下各国对殡葬服务设施用地的限制:

第一,保护环境的需要。例如,德国勃兰登堡州殡葬法明确规定,墓地的兴建应考虑环境保护盒自然保护的要求。日本的殡葬法也明确规定,墓地必须距离河川、海洋或者湖泊20m以上,墓地必须选择不会污染饮用水且干燥的地点。
第二,周边居民的意见。美国殡葬法规定,用于殡仪馆的土地上不得有任何生活区。日本殡葬法规定,土地墓地到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办公室、商店以及这些建筑物用地的距离必须保持在100m以上。
第三,土地的所有权。如果土地所有权不属于申请人,申请人必须获得了所有人的明确授权和保证,以确保经营的连续性、永固性。
第四,地下水情况与地质状况。地质状况要适宜兴建殡葬设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第五,殡葬本身的需要。例如德国规定,墓地位置的选择,必须符合对安静和尊严方面的要求和卫生健康方面的要求,必须在地质情况和地下水情况上的符合殡葬适用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