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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殡葬法治发展及现状

来源:2024-08-10 08:15:01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清政府的统治,建立中华民国。随后在社会进行了一系列移风易俗的改革措施,孙中山先生有言,“社会之良否,系乎礼俗之隆污,故鄙礼恶俗急需厘正,以固社会根基”。各类传统习俗的改革肩负着破除封建残余,巩固革命成果的任务,这其中同样包括通过殡葬立法以实现对传统殡葬习惯及观念的革新。民国时期对殡葬习俗影响最大的莫过于1921年民国《礼制》对以鞠躬礼的推行:公宴、公礼或及寻常庆吊、交际、宴会用脱帽一鞠躬礼。人们开始在殡葬礼仪中采用脱帽鞠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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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6年北洋政府国会通过《国葬法》,规定只有“中国民国国民有殊勋于国家者身故依本法之规定举行国葬,国葬之举行由国民政府国务会议决定之,经费由国民政府国务会议决议由国库支出”。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通过正式法律的形式规定,以国家名义为对国家有特殊贡献之人举行最高规格殡葬仪式的程序、费用、形式,此举意味着在殡葬法律制度上否定封建专制特权,体现新时代的社会风尚。黄兴、蔡成为第一批依法享受国葬殡葬待遇的中华民国公民。虽有为黄,蔡量身定做之意,但立法有据,且严格遵循了立法程序,法律意义非同以往。此外,当局政府针对军人以及因国民革命而牺牲的烈士颁布了《海军丧礼条例》、《烈士附祠办法》等法律,对军人的丧葬仪式、烈士殡葬规范作出专门的法律规定以表彰其对国家的贡献,殡葬法制不再会因逝者阶级地位的不同而赋予其享受不一样的待遇,而是基于“民主共和”的理念废除古代皇亲国戚享受高规格殡葬礼仪的制度,使得殡葬法制失去等级性,并体现了依法殡葬的理念。1928年国民政府制定《丧礼草案》中,将人逝世后的殡葬流程定为“报丧、亲硷、受吊、祭式、别灵、出殡、葬仪”七大步骤,意图以法律的形式简化中国古代传统殡葬的繁文褥节,但未正式颁布。同年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公墓条例》,推行公墓制度,规定各级市县政府有选择适宜地点设立公共墓地的义务。同年4月颁布《取缔停枢暂行章程》要求各地取缔停枢制度,不得超过六十日,违者地方官署有令慈善团体代葬或者强制执行的权力。这些规定都在倡导薄葬短丧,祛除封建迷信观念。

    民国的殡葬法制无疑是历史上的进步,推翻并打破了中国古代的等级制度,改变了过去殡葬法律是用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工具角色,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华文明的进步,体现了现代化的法治理念。随着西式丧葬观念的传入,追悼会制度、公墓制度使得殡葬仪式更为文明,但在一些中央政府无法实现有效行政管理的地区不仅没有革除传统的封建糟粕,反而成为铺张浪费的催化剂,在传统丧葬习俗中糯入了西方的“花车”、“花圈”、“西大鼓”等元素,丧葬显现出“不中不西、又中又西、中西混杂”的畸形样态。同时在传统儒家道德观念仍然占主导地位的基层地带,现代人类文明理念无法与之共融,民国时期的殡葬法律制度始终无法实现推动殡葬现代化转型的任务,“仍然沿用古丧礼者,十居八九”。虽然官方殡葬法律制度所倡导的新式丧礼无法全面推行,推行现代殡葬文明受到很大程度的阻碍,但其所带来社会风气转变的意义亦毋庸置疑。民国时期的殡葬改革伴随着文明观念的传播,科学进步的理念冲击传统迷信色彩,简约节俭殡葬观的提倡打破对繁复礼节的遵从。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殡葬改革源自于我国国家领导人发起的政治性倡导,1956年时任中央领导人以身作则在《倡议实行火葬》的倡议书上签名,共同表示去世后将自身遗体火化。改革开放后为了应对火化率的急速下降及丧葬旧俗活动的反弹出现,1983年6月4日,民政部颁布《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并提出:殡葬管理所和殡葬事业单位的任务是贯彻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破除封建迷信,改革旧的丧葬习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提出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此举标志着在殡葬立法上的初步启动。1992年8月25日,根据《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民政部颁布《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布《殡葬管理改革条例》(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该行政法规的颁布也意味着我国在殡葬改革上有了制度上的法规支撑,殡葬改革向规范化、法治化迈进,此后我国各个地方的殡葬改革立法工作也全面展开。2002年前后,我国逐渐形成了以《条例》为干、以地方性法规为枝,以规章为叶的殡葬改革政策法规体系,殡葬秩序逐步建立,殡葬活动也从“无序”发展到“有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殡葬事业的发展,我国殡葬管理工作逐渐面临新情况的挑战,例如殡葬服务存在区域垄断、公墓建设引发群体性冲突、兴建公墓破坏环境生态等新问题不断涌现。国务院法制办就修订《条例》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一是将殡葬改革与节约土地的目标联系,二是将火葬的措辞改为“火化”,三是提出“殡仪馆是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意欲明确殡葬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的关注与意见分歧,分歧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殡葬方式是坚持火葬导向,还是允许民众自由选择火葬或土葬方式。第二,殡葬服务是否应当市场化。由于意见分歧较大,草案的修改随着时间推移基本上处于搁置状态。2012年河南周口县开展大规模的“平坟运动”引发海内外华人对于当地政府的不满及批评,国务院于2012年底修改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视为对强制平坟行为的法律禁止和对舆论的回应。此次修改仅仅删去个别条款,《条例》依旧保持着原有的立法目的与立法内容,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变动。2018年9月7日,伴随江西上饶推行殡葬改革的舆论场域,民政部在其官网上发布《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样引发热议,其推动修改法律的结果至今仍无下文。实际上在民政部发布《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次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立法规划》中指出殡葬方面的立法项目目前属于“仍然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我们也可以略知官方态度。二十年后的殡葬改革相关立法仍存在行政法规这一位阶,《条例》两次征求意见仍处于停滞状态,偶见之于报端的殡葬改革冲突报道看似亚须推进殡葬法治进程来回应,而官方的立法步伐实际又从未停止,这样的矛盾困境又该如何走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