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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建设运营相关文献综述

来源:2024-07-25 07:25:35

    西方对于现代公墓建设运营的研究最早起源于18世纪中后期。前后大致经历乡村式墓园一大型草坪墓园一纪念性公墓一森林墓园等几个阶段。人们对于生死观念逐渐改变,使得各个国家在公墓建设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如维也纳中央公墓等世界著名的旅游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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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世纪初,国外开始将景观设计的理论研究应用到墓地建设的实践中。公墓建设运营主要由民政部门负责,其聚集了工程师、艺术家、风景园林师等专业力量参与公墓建设的设计,总结出了相对完善的设计体系,为公墓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McCANN JAC工NTA (1984)在其文章《Cemetery Design in theAustralian Environment》、和Bing Li (2012)在《生态改造的现代墓园设计(Ecological Transformation of Modern Cemetery Design)》中,皆指出现代墓地的未来规划方向。2003年,谢丽尔·林恩在其博士论文《超越传统的墓园设计》中认为,在墓园不应该根据传统的形式进行建设,而是应该随着社会发展趋势,对墓园进行创新,并提出了墓园创新设计的理念。2005年,美国钟博方(ChungPoFang)在其博士论文《玫瑰山墓园的公园式再建项目》中也认为,现今社会发展迅速,人们越发注重精神需求,对环境的要求较高,公墓占据一定的土地规模,因此,可以将公墓占据的土地资源进行整合,尝试向公园式方向发展。

    有的国外学者在考虑公墓建设运营过程中将其研究视角转向了城市墓地的环境保护,美国拉姆齐溪保护队的研究组织是最有影响力的一个。该组织由生物学家、环境学家等7个人组成,该研究组织结合其多学专业,对公墓绿化建设研究,将研究结果命名为纪念生态系统(Memorial Ecosystems)。

    各个国家根据本国公墓基本情况都制定不同的法律法规,有国外学者从墓地立法的视角研究公墓建设运营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殡葬立法和墓地物权两方面。从殡葬立法的角度来看,英国最早在二十世纪初曾经规定,人死后应该具有选择土葬和火葬的权利,且其相关设施应该有相关的法律对墓地予以保障。从墓地物权来说,瑞典最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颁布了《墓地权利法》,墓地主要由政府来提供,同时颁布了《土葬与火葬法》。日本最早在1884年就对推行火葬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倡不保留骨灰,其火化率为99.4%。美国有关于殡葬形式的法律法规散见于行政法典、健康卫生法典等综合性法典中,没有专门关于殡葬的法律法规,但其内容丰富,类型多样,具有可执行性,例如私人部门要提供殡葬服务,则先取得经营许可以及相关执业资格证。除此之外,美国还在其法律中对墓地个概念进行界定,对墓地的所属权进行明晰,还明确规定遗体的埋葬地点在未经法律允许不得私自进行抵押。美国对于墓地物权的规定是以判例法为依据,即主要是通过法院的判例来确定墓地使用权。

    另外,有国外学者使用定量方法研究如何公墓建设运营中节约用地。其中最具代表性地是Fonseca从土地评价系统的研究视角,将其应用技术,即土地集约利用控制指标和评价方法,也即GIS,用于对于公墓建设运营的研究上。LouisianaState University andAgricultural&Mechanical College南斯·安·辛迪曾在其博士论文《从考古学和地理学角度对路易斯安那州东南部公墓所在地变化的GIS研究,1930-1997》中分析1930年到1997年的公墓变化,运用G工S技术从考古学和地理学的角度,分析指出该地区的传统公墓被丢弃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