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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并未限制民营资本进入殡葬服务行业,规定了“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的审批性条款,但在实际执行中,很多地方民政部门将“准入审批权”转化为了“经营独占权”,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笔者认为,殡葬市场的准入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市场准入的原则过于笼统,基本只是方向上的引导,未明确数量等具体指标。如经营性公墓的设立,为了控制总量,某地曾规定一个县只能建一个经营性公墓,但后来某县突破一个公墓的限制指标,导致其他县纷纷效仿,公墓的数量短时间内迅速膨胀。第二,市场准入条件过宽,导致殡葬机构增加过快,存在诸多隐患。最典型的就是公益性公墓的建立,《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这种行政级别较低的审批门槛使得公益性公墓的大量出现,甚至非法进入经营领域。第三,市场准入具体条件不明确。现有的殡葬设施的进入条件中没有详细规定对经营者资格和建设、经营能力的要求,有些经营者先拿到批件后才募集资金,也往往因资金短缺而使工程半途而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