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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调墓地经营者的通知催告义务,即在墓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180日内,墓地经营者应当通知用户办理续期手续。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我国各省份对于墓地经营者的通知规定一般都确定是使用期届满前的180日内。例如山东省规定墓地使用期限届满后仍需保留墓穴的,墓地经营者应当在届满前的180日内通知用户办理继续使用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则按照无主墓处理。辽宁省规定公墓运营单位应当缴费期限届满前180日内,以事后可查证的方式书面告知用户。这些地方性规定基于解决现实需要而制定,实务中并己经长期适用,也就为设置经营性墓地使用期届满续期制度提供较高的参考价值。
但很多时候,往往会出现用户联系方式变更,墓地经营者无法电话通知的情形,本文建议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可以规定墓地经营者在期限届满前通过网站、报纸、电视等方式公告,以最大限度的告知用户墓地使用期限届满。同时为充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可以续缴宽限期届满之时视为公告内容送达的时间。针对用户在续期申请后不予缴费的情形,建议设立催告程序。于此,同时考虑墓地资源利用和用户感情问题,更多的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融合。
(二)明确申请续期的宽限期,即在墓地实际使用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续期手续,并缴纳相应的管理费用。
根据民政部的解释,经营性墓地一个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的规定,并不代表着用户仅享有20年的使用权,而是在20年的期限届满后,可以通过续期继续使用经营性墓地,同时缴纳相应的管理费用。但在目前现行的法律文件中没有对经营性墓地续期制度作出详尽的规定。建立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后续制度势在必行。建议规定用户在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期期满后,向墓地经营者提出续期申请后,墓地经营者允许其继续使用,以此满足用户对墓地长期占有和使用需要。现基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墓地经营管理者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前一年,可以申请续期,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进行登记,以此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在此基础上,用户在墓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届满后,即可以按照程序要求申请续期,继续使用墓地,续费的年限可以由用户和墓地经营者协商选择,己符合实际使用年限的需求。
墓地使用的年限保持时间较长,期满后用户或者用户家属可能遗忘,或路途较远等事由无法及时续费,对此有必要确定一个续费宽限期,以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对于此期限,我国实践中重庆规定墓地使用的续费宽限期为一年,但我们认为一年的宽限期较长,造成了经营者的利益受损,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墓地的利用效率。本文建议借鉴辽宁省的规定,将宽限期确定为3个月较为适宜。用户可以在墓地使用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应当与墓地经营者重新签订合同,缴纳管理费用,并申请对墓地使用权证予以重新登记。
还有,受社会大众较为关注的就是届满后的续费标准。对于续费的标准,现行立法上并无相关规定。北京市规定续用墓地的,需要缴纳土地租赁费和墓穴管理费两项。山东则采取协商一次性缴费的方式。本文认为因为墓地带有社会保障的性质,在届满后的续费标准上应当低于首次缴费标准,按照首次缴费的一定比例收取。但因为各地经济水平、土地资源利用等不同,建议各地按照墓地使用期届满后本地的市场因素决定续费水平,保持用户和墓地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