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农村而言,我国明确提出划定十八亿亩耕地的红线,解决我国人口与粮食安全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农村许多地方,自家亲属死去后,将其葬在自家耕地的传统。虽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在耕地上建设墓穴,但是在实践中,即使有法律规定,也无法做到令行禁止。如果要求其迁出,这样就导致冲突性事件。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成为解决农村在关于墓地的管理上的重要问题,也是推进移风易俗的重要方面。
笔者认为,首先,我们应积极推行农村墓园的建设。根据《民政部对“关于推动村级公墓的建议”的答复》中提到,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首次明确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同时坚持将殡葬设施国家财政兜底的方式积极推动移风易俗的工作之中,这也体现了从国家层面支持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只有积极推动农村墓园建设,才能真正缓解耕地与传统的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积极推动以奖代补的推动殡葬传统改革。如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政府出台的《关于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在这其中提到,对村级公益性墓地由村集体管理并由村集体推进,价格有县物价部门规定,同时对其予以补助。墓地毕竟“土葬”的传统根深蒂固,而目前关于农村墓地许多地方依旧没有建立起墓园,这样既不利于解决现实与传统之间的冲突,也不利于解决关于散坟治理的问题。
农村中,土葬的传统依旧根深蒂固,殡葬改革任重而道远。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传统“入土为安”观念浓厚,“重硷厚葬”风气盛行。‘因此,如何在农村中推行“火葬”是一个迫切性问题。因此,需要各地党委和村委发挥作用,积极推动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
注重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管理与维护
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首次明确把基本殡葬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并将公共殡仪馆、骨灰堂建设作为社会服务兜底工程首次纳入中央财政预算,从国家层面支持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出现问题。在农村,如果一些地方建设了公益性墓地,但是在管理和维护方面出现问题,主要集中在,公益性公墓由于收入少,管理的级别和维护的内容无法和城市的墓地相比,这也就导致在实践中乡村级墓地破败、荒芜等现象突出。另外,一些地方由于城市墓地价格高,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小产权墓”等问题,即将原只对本村民开放的墓地向城市开放,而当前并未对此类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在实践中问题突出。
因此,笔者建议对于农村公益性墓地首先明确其公益性,福利性的特点。在当前积极推行殡葬改革的背景下,积极推行福利性,提高民众对公益性墓地重视,才能真正推进农村墓地的被村民接受。另外,关于墓地的管理,即“小产权墓”的问题。一些地方允许将部分公益性公墓对外销售,这样无形之中挤占了农村村民的权利,因此,笔者建议积极推进农村对于“小产权墓”的清理工作,这样加大其违法成本,进而维护殡葬市场的稳定。对于公益性墓地的缺乏管理,维护不善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积极寻求地方财政积极支持,这既是服务于乡村治理工作的需要,也是注重乡村文化的提升和改善的重要环节。
墓地无论是对东亚儒家文化圈的国家和地区还是对于一些欧美国家而言,均具有相类似的含义及内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从文化与社会价值来看,其是生者对死者缅怀和纪念的场所,是死者“死”的住所,是安宁之地。在我国,墓地文化源远流长,各个朝代对墓地做出了较为全面甚至严格的规定。新时代下,如何保证墓地所代表的“慎终追远”文化传统与现实情况下相协调,如何保证市场经济与殡葬服务相统一,这些都是当前对于构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
墓地使用权的构建是回应文化需要,回应法治社会的构建,回应现实矛盾的重要内容,更是为构建《民法典》完善的私权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环节,形成一个从生者到“死者”的权利内容和权利体系。
本文针对当前就墓地使用权属性、墓地使用权的权利体系构建、使用期限以及公示制度,均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与阐述,同时针对农村墓地的诸如“死人与活人抢地”的现实冲突、管理以及维护的相关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思考。首先将墓地使用权的性质确定为新型用益物权,作为本文的前提。其次,针对该新型物权进行体系的构建,如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进行分析与阐述。再次,根据我国关于土地的相关制度,借鉴国外经验,确立墓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及对公示制度的提出一些建议。最后,根据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问题结合我国关于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政策提出一些建议和思考。
笔者就墓地使用权的相关问题,尽可能地通过文献找到全面的信息,力图对墓地使用权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与总结,但由于自身知识、能力的局限,对一些问题的分析可能具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