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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清入关之初,几乎照搬明代各项制度,丧葬礼仪也不例外,即使如火葬这种在明代被官方严厉禁止的习俗也一起继承下来。但随着政权的稳固和“汉化”、“儒化”,一些诸如火葬这种陋俗又开始被打击,并且从中央立法到地方法规乃至民间的族规、乡规,都对火葬、停枢不葬等违背儒家传统伦理纲常的行为进行整治。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顺治五年四月(1648年),清政府公布丧葬条例“殡硷发引安葬例”,规定官民人等“其有愿从旧制焚化者,听之。凡发引焚葬,俱不得过所定之期。不及期者,听从其便。”即使到了顺治九年九月(1652年)清政府重新更定祭葬礼,也仍然允许火葬。“官民停丧一月而殡,三月而化,不许逾期。如有在定期内出殡焚化者,听。上坟亦听其便。”
但随着政权的稳固和“汉化”、“儒化”,到乾隆帝登基之时,火葬开始遭到严厉禁止。
“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棒,所以通变宜民,而达其孝心也。本朝肇迹关东,以师兵为营卫,迁徒靡常。遇父母之丧,弃之不忍,携之不能,故用火化,以便随身奉侍,聊以遂其不忍相离之愿,非得已也。自定鼎以来,八旗蒙古各有宁居,祖宗墟墓,悉隶乡土,丧葬可依古以尽礼。而流俗不察,或仍用不化,此狂于沿习旧俗,不思当年所以不得已才出此之故也。肤思人子事亲送死最为大事,岂可不因时定制而痛自猛省乎。嗣后除远乡贫人不能扶枢回里,不得已携骨归葬者,姑听不禁外,其余一概不许火化.倘有犯者,按律治罪,族长及位领等隐匿不报,一并处分。”。随后,地方上也紧随中央,制订了严禁火葬的檄文。
“停棺不葬,律有明条,暴露火焚,罪同毁弃,雍正十三年十二月钦奉谕旨严禁火化,劝导速葬.天语煌煌,所以哀矜死者不复遭烈焰之惨,又所以化导生者不复蹈不孝之罪也.……地方射利之徒,专设烧人坛,……各处坛户复重砌砖圈,广置器具,…。二辄以各有亲属不愿安葬为词,结党杭拒,以致近来火化暴露日多一日.悖理伤化,殊堪发指,若不实力查禁,害何底止?仰府官吏即专委佐杂各员,分头前往各坛,先将砖圈眼同拆毁,器具缴官,如有现在违例烧棺之坛户,立即重责、具报。一面将各屋停顿之棺查照、编号、造册,报堂收埋,不得藉词队挠再三.县事务殷繁,于此等事不及分身查察,稍有懈驰,又滋前弊.或于府县位杂内专委一员,专司其事,不时稽查,如有杭违,许地保、堂长赴该街门票究.倘有地方受贿容隐,一并分别责处.”。与此同时,地方上的宗族乡规也对火葬等行为加以禁止。
“葬必择地,避五鬼,不得泥风水邀福,至有终身不葬,累世不葬。不得盗葬,不得侵祖葬,不得水葬,尤不得火化.犯律重罪.”。“殡葬随家厚薄营办.倘力不及,帷宜深掘埋葬,堆封厚土,切不可用回教焚化,为大不孝,后虽深悔,终亦何及?亦不可惑于吉地,停枢不葬,致余暴露,以难子孙。须阴德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