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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墓地经营者的回购制度

来源:2023-04-22 07:09:21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均明文禁止墓地任何形式的转让,但墓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在现实一定条件下,具有可转让性。例如虽然明确严禁转让、炒买炒卖墓地,但用户在购买墓地后有可能因为移坟、未实际使用前另选墓地等实际性问题造成墓地空置,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的问题。因此建议对经营性墓地可以进行限制性的转让,应当限定不得向墓地经营者以外的第三人出售转让,必须由墓地经营者予以合理回购。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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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要明确提出回购申请的条件。我国在殡葬传统中有落叶归根的习俗,城镇居民在购买墓地后,在逝世后选择另地安息,或者在使用期限内,因为收到风水观念影响或客观情况影响,需要移坟至他处时,用户可以提出墓地经营者回购。在这点上因为考虑到个人处于炒卖墓地的原因,不建议由用户个人将墓地类似于房产予以个人转让。并且,在使用期限内如果用户没有提出回购,墓地经营者不得提出回购,用户己将试用期限内的费用缴纳完全,应当享有自由决定是否实际使用和是否要求回购的权利。

    其次,回购的程序上,需要用户向墓地经营者提出申请,墓地经营者回购时则可根据墓地实际使用年限、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回购价格。我国的经济水平与美国不同,所以借鉴时不能按照美国的回购标准,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墓地经营者的经营利益和空墓地的利用率,应当综合因素确定可接受的合理的回购的价格,打消用户未实际使用墓地而仍最终需全额支付费用的顾虑,也保证墓地经营者在回购后可再出售,维护其作为经营主体的经济收益。

    最后,目前较好的方式应在签订墓地的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或者列举式约定回购条件和回购价格,避免在回购时出现价格争议问题。这不仅有利于保护用户的利益,也有利于遏制炒卖墓地行为的发生,并能促进墓地的循环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