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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登记公示制度

来源:2023-04-22 07:08:18

    物权登记是表征其物权归属和负担的法定公示方法,经营性公墓使用权也应当采用墓地使用权登记制度,作为墓地交易流转规则的前提,以便更大限度地保障墓地使用权人的权益,维护死者的安宁。墓地是死者的居住之地,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因此可以利用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开展墓地使用权的登记公示工作。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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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早在1998年的《公墓管理意见》中就己经提到要严格登记制度,必须使用规范的安放、安葬凭证。我国各地在规定和实践中也确实己经开展了墓地使用权证的登记工作,只是大都是由墓地经营者自己制作发放的,虽不具有法律层面上的物权登记公示效力,不具有对抗效力,但其记载的内容可以予以借鉴适用。譬如苏州规定较为明确,公墓经营者与购买者签订合同后,应当向购买者提供由市殡葬管理所统一印制的墓穴证。具体而言,我国可以将墓地使用权证的登记和公示工作划分为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职能范围,制作并且发放墓地使用权证,类似于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并将墓地使用权的归属、面积、使用期限等记载事项予以登记和编号备案,完成物权的公示。因此,墓地使用权在签订买卖合同后,需要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备案登记才能发生使用权转移的效力。但未办理登记的,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而墓地使用权证则为权利人享有相应物权的凭证,产生物权转移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