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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确认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担任丧主之位,主持丧葬流程。而由死者之妻承担主妇之责。若死者妻己逝,或死者为女性则立长子之妻为主妇,即死者儿媳;主妇主要起协助之责。若死者之家无长子,并不立女婿为丧主,此时需立长孙为丧主。生死乃人生大事,故丧礼的举办规模也较大,故而为了丧葬仪式顺利举行,仅仅立丧主是不够的,还需要除了主妇以外的其他辅助人员来保证丧葬仪式的顺利举行,即护丧者。护丧者多为司书、司货等,其分别掌管书疏与货贿,记录与置办货物与钱财等问题。丧主、主妇及护丧者共同来保证丧葬事宜的顺利进行。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在宋时《书仪》中己经有所记载:“护丧,以家长或子孙能干事知礼者一人为之。主人未成服,则护丧为出见宾;宾入酪,护丧出迎;揖而出,护丧为之送。”《书仪》中指出,若本该立为丧主之人未成服,不能一人完成丧葬事宜,则需要护丧者承担丧主之责,但却为护丧之位,若丧主能力充分,则迎宾等事宜皆由丧主来办理。明清时期庶人在护丧时亦强调其能力,《大清通礼》中记载“立丧主、主妇,护丧、司宾、司书、赞祝、诸执事人,治棺及凡丧具护丧者,使人上遗疏,讣于有司及亲属僚友。”更进一步明确丧主及其护丧者职责之所在,在丧事的整体处理上以及治尸、为死者穿衣,准备大小敛、发丧于亲友等均为丧主及其护丧者所办。故而明清立丧主之事多循古礼。
临汾地区明清时期立丧主亦承国家仪制由长子担任,《明故义官卫公墓志铭》记载:“疾既革,乃召其子,属以后事。”即在病重之时召回他的儿子,交待后事,其子为主丧之人,明确提出丧事是由长子处理,遵循礼制。其循礼之处在《浮山县志》中亦能体现:“至于长子没,则长孙主丧曰承重孙,乃遵古重嫡之义也。”以上两则记载对临汾地区明清时期的立丧主有着明确的规定,先立长子,若无长子即立长孙,这一点完全尊古制,深受嫡长子制度的影响。习俗的形成虽受地方上的影响,但更多的也深受国家传统礼制的影响,多方面形成当地的丧礼礼俗。
现今临汾多有丧葬主持机构,理事也就是相当于现今的护丧者,而丧主则更多的听取理事的张罗,使得丧葬事宜顺利进行,治丧一般设总管1人,理事1至2人;下设礼房,一般用3至4人,俗称帐房先生;招待2至3人,其中有1个女招待;厨师3至4人,杂务若干人,其中包括设宴人员管理铭族、挽帐的人员等。在总管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礼房职责,主要是负责收礼,收支款项。收礼包括亲友所行的礼金即膊赠之钱财、挽帐、铭族、挽联、花圈、纸扎等。同时要把礼薄记载清楚,以便交丧主查阅核对。招待的主要职责,是以礼招待宾客及亲友。通过严密组织,确保治丧工作做到忙而不乱,杂而有序,自始至终有条不紊地进行。其次,能否按照礼仪办好丧事,请礼生则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礼生是礼宾先生的简称,礼宾先生即司仪。民间礼宾有四:启赞、引赞、通赞、哑赞。启赞的位置在左上方,一般由年长富有经验的男子担任;引赞的位置在左下方;通赞的位置在右上方,一般由精力充沛且对喊礼熟悉的中年男子担任;哑赞的位置在右下方,一般由初学喊礼的男子担任,喊礼时必须站立,要表情庄重,声音宏亮。启赞为丧葬仪式总指挥,“启”即开启之意,礼仪是由启赞发端,通赞多为附启赞之唱行者,直至礼仪完成。除治丧管理人员之外,还有和尚、道士及鼓乐等人参与丧事的进行。
还有民间吹奏,旧时办丧事,少则也要唤一门僧人,多则唤和尚、道士及鼓乐三门人,大闹三天三夜,过金桥、银桥。吹奏乐遍布全县,可分两类:吹鼓手音乐及经堂音乐即道乐。现今鼓乐分为两种,传统意义上的佛道之乐,以及流行乐。这与《李诊庄村立婚丧事各役身钱开销规程碑记》中所载基本吻合:
一鼓手乐工。遇婚丧事,身钱各依本村旧规,民四分,门前伺候,管早饭午饭,动荤者,与荤菜一碗,蒸食足用,折酒钱二十文;动素者,与素菜一碗,蒸食足用,无酒钱。俱无开销。早饭后出殡者,只管早饭,无酒钱亦无开销。至朴送帐迎祭对礼,俱依旧规。以上各项遇喜事无头饭,丧事无头饭亦无孝布。
一僧道。遇事与俗同例。以上用人,城乡各庙依旧规。
即通过现今口述之资料与明清时期的碑刻资料将结合,说明现今礼俗多由明清时期流传发展至今,故可由今证古。所以临汾地区明清时期在立丧主方面沿袭国家礼制进行设立,丧主、主妇及护丧之人,但因丧葬事宜细致繁琐,大多数人无法合理规范的完成丧葬事宜的具体流程,这时就需要护丧者更多的是丧葬机构的出现,这即是对于礼制的遵循有时因地制宜的合理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