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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交易契约

来源:2022-09-04 04:44:34

    购墓者取得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必然需要与建墓单位就墓地使用权的转让达成协议,此种协议的表现方式为合同。当然,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作为物权,其权利变动必然要遵守物权的变动规则,但是物权变动基于双方达成的债权合同,因此,有必要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交易双方达成的债权性契约进行探讨。

                         浏家港陵塔,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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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颁发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都没有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交易契约作出规定,一些地方出台的法律文件中规定公墓经营者与购墓者应当签订合同或安葬协议,如《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中均规定公墓经营者与购墓者应当签订墓穴销售合同。14笔者查找到五个省市有关经营性墓地交易合同的示范文本,从这些省市的殡葬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合同文本中的内容可以发现,首先,按广东省和武汉市的墓地交易合同,墓地使用权人只是租赁墓位,而另外三市的墓地交易合同为买卖合同;其次,广东省、贵阳市与武汉市的墓地交易合同的标的物为墓位,宁波市的墓地交易合同的标的物为墓位使用权,上海市墓地交易合同的标的物为墓穴;此外,经过对五式合同范本的条款进行研究后发现,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人需支付的价款都包含墓地构筑物的价款。

    从词义上进行解释,墓穴指存在于地下的,用于存放骨灰和遗骸设施的空间;墓位是指地下的墓穴与地上的墓地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所占用的某一块土地。但是在经营性墓地交易合同中,无论是上海市的墓穴买卖合同还是其他地区的墓位买卖合同,从其价款组成上看,都是墓位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价值加上建造墓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即:“墓地买卖价款二墓位面积15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价格)+建造墓地构筑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同商品房价格的计算方法别无二致。而墓位租赁合同中,墓地承租人需支付的墓地租金也包括建造墓地构筑物的费用。如果类推适用房屋租赁的原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人只要支付租金就可以直接使用墓位,其并没有购买墓地构筑物的意思表示。但实际上,墓地使用权人支付的墓位使用费都包含建造墓地构筑物的费用。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必须一同转让,反之亦然,除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时可以不遵循一同转让的规则。17我国法律确立的这种物权转让规则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持房地产权结构的一致性,简化因房屋和土地权利不一致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不便。这种一体转让的物权规则在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转让时亦可适用。

    经营性墓地的建墓单位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于土地上建造墓穴、墓基、墓碑等构筑物之后,作为经营性墓地转让给购墓者,是为了实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经营性墓地一旦建造完成,公墓单位即取得墓地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公墓单位与购墓者签订经营性墓地买卖合同时,买卖的标的物是墓地上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同时,随着墓地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转让,墓地所依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因此,购墓者与公墓单位达成的变动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合意或者说契约是蕴含在墓地买卖合同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