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皆有由国家政府部门供应死者安葬之物一“膊赠”,亦即所谓的“官供葬事,“所司供卤簿;[6](}lEl等,均有常制气宋代膊赠,有特恩加赐者,需各系圣恩,其常制常数,以丧者生前官位为划分依据。辽代中前期,为了显示皇恩浩荡,往往在墓志铭上铭刻膊赠之数.如应历九年(959)马赠卫国王沙姑墓志志盖刻记:“衣服廿七封,银器十事,鞍一十三面,白马一正,绝马一正,膘尾黑大马一十正,小马廿一正,牛三十五头,羊三百五十口”。统和三十年(1012)耶律元宁墓志:“天辅皇帝(圣宗)将到孝,赠银两挺,大银合子一口,银盂子两只,衣两封,马二正。”但是圣宗开泰以后,不再有此类实物,是否应该看作是对于唐宋膊赠制度的简化,难以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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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厚葬之风的影响下,到了辽代中后期,僧越礼制的现象十分普遍,以至兴宗朝不得不下令“··一禁丧葬杀牛马及藏珍宝。(重熙十二年)六月丙午,诏世选宰相、节度使族属及身为节度使之家,许葬用银器;仍禁杀牲以祭。但即便如此,辽代贵族随葬品“秘器之赐,有加常等”的记载,亦十分普遍,尤以兴、道两朝最为严重,反映出辽代中晚期礼制的餐越。如保宁十一年(979)耶律琼神道碑文:“脂赠啥蟹以表后亲之恩,牛羊犬鸡不废表纪之数卜咸雍七年(1071)耶律宗福、天庆元年(1111)萧义,“膊赠仪礼,倍逾常数气大安五年(1089)萧袍鲁,“哈楼赡赠,有加常等”;乾统十年(1110)太叔祖死后,“凡脂赠厥奄宝之事,皆视常制者逾等”。
辽代的丧葬礼俗于史记载难窥其貌,但是通过检索目前发掘的辽代石刻资料,尚可总结出一定之规.总体上说,辽代的丧葬礼俗,在中期以前(太祖—景宗时期)更多地继承了唐代的礼制,中期以后,随着二元政治模式的构架成功,以及通过与燕地汉人的接触与整合,儒家的丧葬观逐渐渗透到契丹人的丧葬礼俗之中,辽代丧葬礼俗在坚守某些契丹旧俗的基础之上,更明显地呈现出汉化的趋势,亦具有明显的二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