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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墓穴建筑物权属

来源:2021-06-27 10:25:11
    殡葬管理法规对墓穴建筑物的所有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界也很少研究这一问题,实践中的经营性墓地买卖合同中也只是涉及购墓者有权使用经营性墓地,对于购墓者对于墓穴建筑物享有何种权利没有提及。
    笔者认为应该明确经营性墓地墓穴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这样有利于购墓者长期间的使用经营性墓地,当购墓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利于获得法律上的救济。通过对我国现行殡葬管理法规的研究,笔者认为经营性墓地墓穴建筑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建立经营性墓地的单位或个人享有。因为建立经营性墓地的单位或个人享有经营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权,其出资建立墓穴建筑物,应当像《物权法》中有关建筑物所有权归属的规定一样,当建立经营性墓地的单位或个人投资建造的墓穴建筑物完工以后自然取得墓穴建筑物的所有权。购墓者通过购买经营性墓地虽然不能取得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但应取得墓穴建筑物的所有权,下面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这一观点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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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墓穴建筑物权属

    第一,购墓者在交纳的购买经营性墓地的费用中包含“建筑工料费”。从这一角度来分析,购墓者己经承担了墓穴建筑物工料费,就应当取得经营性墓地墓穴建筑物的所有权。这一点同房地产买卖一样,购房者在支付的购房款中包括房屋建设工料费,购房者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购墓者在交纳经营性墓地墓穴建筑物的工料费以后取得墓穴建筑物的所有权具有《物权法》上的依据。倘若经营性墓地的购买者在交纳了墓穴建筑物的工料费之后,仍就不能享有对墓穴建筑物的所有权仅有使用权,这是对经营性墓地购买者的一种不公平。
    第二,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期限一个周期最长为20年,从我国民众当前的殡葬习俗和理念来讲,20年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期限不能满足购墓者对经营性墓地的使用需求,必将要申请继续使用经营性墓地。而购墓者在购买经营性墓地后并不能取得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若购墓者再不享有经营性墓地墓穴建筑物的所有权,我国现行法律对经营性墓地一个使用周期届满后的续期制定又没有明确的规定。经营性墓地的购买者在法律权利上处于劣势,在向建立经营性墓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继续使用经营性墓地时可能会遇到困难。建立经营性墓地的单位或个人可能会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或其他原因同意购墓者继续使用经营性墓地,使购墓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而确立了购墓者对经营性墓地墓穴建筑物享有所有权,从法律权益上可以保证购墓者在经营性墓地一个使用周期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申请使用经营性墓地享有优先的使用权。建立经营性墓地的单位或个人,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无权拒绝购墓者继续使用经营性墓地的要求,维护了购墓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为经营性墓地使用期限届满后续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前提和基础。
    第三,购墓者对经营性墓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是不得私自转让经营性墓地,禁止传销和炒买炒卖经营性墓地。购墓者对经营性墓地占有和使用权包括墓穴建筑物和墓穴所占用土地。购墓者对经营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方式是承租,但是对墓穴建筑物也以租赁的方式取得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对于购墓者来讲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购买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笔者认为购墓者通过与建立经营性墓地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经营性墓地买卖合同取得了墓穴建筑物的所有权。购墓者是于购墓者仅享有对墓穴建筑物的所有权,而对墓穴建筑物所占用土地不享有使用权而是承租权。所以购墓者对经营性墓地享有的权利与购房者对房地产享有的权利存在差异,从而不能像房地产的所有人那样自由的行使转让、出租或者赠与的权利。这样的规定使购墓者仅享有对经营性墓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并不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经经营性墓地,其私自转让行为是无效的,起到了从法律规定上禁止传销、炒买炒卖经营性墓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