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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

来源:2021-06-27 10:21:49
    既然土地使用权与《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有着重要的关联,那么究竟经营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与用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联系呢?下文从这四种用益物权的使用主体、用途、权属来进行分析。
    经营性墓地由殡葬事业单位以及经过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建立。所以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主体为建立经营性墓地的单位或个人。建立经营性墓地使用土地的用途是为满足城镇居民安葬骨灰或遗体的需要。经营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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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主体是农村集体的成员也就是农民,用途是满足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需要,所使用的土地可以是集体土地也可以是国家所有的部分土地。由此可知从使用主体、土地用途、土地所有权属的角度进行分析,经营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用益物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主体为农民,用途是为农民建造居住生活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只能是集体土地。由此可知从使用主体、土地用途、土地所有权属的角度进行分析,经营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用益物权中的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的使用主体为利用他人土地使用权的人,用途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所有使用的土地为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由此可知从使用主体、土地用途、土地所有权属的角度进行分析,经营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用益物权中的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主体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用途是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只能是国有土地。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主体为建立经营性墓地的单位或个人。经营性墓地的使用主体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为了建立经营性墓地,所以经营性墓地的使用主体可以认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经营性墓地利用土地资源是为了建立墓穴设施。根据附属设施的规定,可知经营性墓地不属于附属设施。根据构筑物的概念,经营性墓地不应认定为构筑物,因为构筑物为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可知构筑物是为生者所使用。经过上述分析经营性墓地可以认定为建筑物,为人们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即殡葬活动的场所。台湾《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的规定中也包括墓穴设施。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不仅涉及地表土地的使用,还涉及土地的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的使用。经营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权即利用地表又使用地下空间。所以即便《物权法》中对经营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推知经营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是用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营性墓地的墓穴建筑属于建筑物。
    经营性墓地作为用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那么经营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是多少呢?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第12条规定,经营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应归属于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业、旅游和娱乐用地。经营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归属于卫生用地也可以归属于其他用地。而卫生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均为50年,由此可以认定经营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