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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文的分析,笔者发现,关于墓地使用权的性质存在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关于墓地使用权的研究首先要解决其性质问题,才能继续研究。如何对墓地使用权定性,这是关于墓地使用权的最主要问题。笔者结合上述学说以及我国的立法情况就墓地使用权提出一些观点或思路,以供参考。

其一、墓地使用权的性质系物权,是绝对权,可以实现权利的完全保护。本章开头的案例,法院也沿袭该思路。由于墓地受到来自第三人的侵害,死者家属具有物权请求权,保护墓地的完整性、存续性,保障死者、死者亲属的权益。如果按照债权性质,其死者家属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该行为属于第三人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因此死者家属只能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虽然《精神损害司法赔偿解释》中对有关死者的权益做了具体的规定,但对死者权益保护具有不充分的特点。即侵权责任只具有补偿性,这无形中导致对墓地的保护不充分、不完全,这导致了在该领域法律出现制度缺失的问题。因此,通过对墓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可以通过法律赋予其物权请求权,对墓地给予最基本、最充分的的保护。
墓地使用权系物权,具有法律关系稳定,权利保障充分,权利维护健全等优势,这也成为学者的主流的观点。首先有助于维护丧主的相关利益,如通过购买方式获得墓地使用权,进而实现权利的主张基础,如果第三人侵害墓穴,其可通过物权请求权,维护墓地的圆满状态,其次,若国家、政府出于政策需要征收、征用,可以向其主张相关赔偿。最后,有助于维护死者的“安宁之所”,既照顾生者的利益,同时保障死者的权益。
其二,墓地,人们最为关注其长久性。我国通过法律的规定明确了其物权的使用期限,更为充分的保障了其长久性、稳定性,这也是符合墓地的建设的有关需要,而如果明确认为墓地使用权是债权性质,那么,墓地的长久性如何保障?无形之中会导致墓地的管理会成为一个潜在的危机。因此,墓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会为死者、死者家属提供一个稳定、长久的保护机制,这也有助于社会稳定、社会文明得以实现。
其三,墓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墓地权利人具有占有、使用的权能,而占有的权能来自于物权。用益物权属于定限物权,即有限制所有权的功能,从而为墓地使用权提供依据。因此,权利人对墓地可基于物权得为直接支配,非有法律的例外规定或墓地权利人放弃该项权利,在权利存续期间内墓地使用权可以对抗所有权在内的第三人。
其四,关于墓地属于何种用益物权,笔者认为其属于一种新型用益物权。(1>墓地的特殊性。墓地寄托着死者亲属的哀思,是维系故者与生者的纽带,也是文化传统的一部分。(2>我国用益物权的范围不能涵盖现有的墓地使用权的基本权能,即占有、使用。根据我国《物权法》,我国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这几种用益物权或者符合墓地使用权的物理价值属性,但不能满足其精神价值属性,或者在本质上对墓地使用权权能的范围过大,因此不能通过现有的用益物权内容对墓地使用权进行明确的界定。因此需要从另一角度通过一种全面、准确的方式对墓地使用权进行理解,即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的角度进行规制。
墓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即使通过殡葬改革,但观念的根深蒂固不能允许大规模通过树葬、海葬等方式来解决土地的利用不足,因此只有通过明确墓地的权利,构建权利体系,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才能更好地保护死者或死者家属的权益和权利。
新型用益物权可以准确界定墓地使用权的性质,有助于保护墓地的相关权利人的利益。物权性质的墓地使用权能够建构起一个符合现实需要、内容充分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