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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提及的典型事件及既往判例中,“祭祀价值”是相关宪法权益的基本表现和重要支撑,设计更为合理的墓穴供给机制显得尤为迫切。“入土为安”的思维方式,加之传统土葬中筑坟、立碑等方式必然占用土地;但除宗族墓地外,代际差三辈以上的坟墓因祭祀荒疏而渐遭废弃。“古墓犁为田”墓地破败后最终得以归还土地,因而土葬对于土地的占用不具有永恒意义。现代殡葬规制政策,骨灰的安葬(放)无论是通过骨灰堂、楼、廊、墙、亭、花坛等集约方式,还是传统墓地安葬(放),在政策设计之初我们将视野局限在划分火葬区与非火葬区、防止墓穴占地过大等对于一次入葬的诸多制,而对于墓地“使用年限和限制占地面积”、“制度化约束格位/墓地租赁合同”,往往是立法者忽略的,也是规制目力不及之处。

代际生育周期通常在我国农村地区接近20年,而一线城市因为生活压力等客观原因造成晚婚晚育的现状,则将这一指标推升至30年左右。代际生育周期相对固定,加之正常死亡年龄亲代与子代间在样本分析上不具有较大差异和界分意义,祭祀价值周期往往要诉诸于代际生育周期的社会调查,确定在60年期间为宜。对于葬式规制中的制度设计,节约土地与祭祀价值往往不得偏废。首先,在死者生前或死后亲属初次安葬的选择过程中,政府应减免殡葬费用,将骨灰处置过程中减免费用的种种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应鼓励选择不占用土地的骨灰安放模式,一定程度上缓解一线城市“无地可葬”的紧张局面。其次,应立法规定对于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中,应区分骨灰“安葬”方式和“安放”方式科学配比的管理机构。合理配置墓穴安葬数量和格位安放数量,不能纯粹基于经济角度来考量。以Q市某公墓价格为例,壁葬(即骨灰安放格位)的价格为4400元一4500元左右,墓穴价位随着占地面积、墓碑材质、风水朝向等差异大多集中在65, 000元一78, 000元之间。如何更科学、有效地设置两种数量的配比,考验着政府规制殡葬领域的策略和导向。2012年11月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就拟规定以人口数量来划分四类地区,总体上说墓穴安葬数量与安放格位数量的比例至少应小于等于立分之一。与此同时,该比例的调节对于土地资源集约利用也有着收敛效用。
举例来说:缴纳20年管理费届期后丧属未缴纳费用的,可依法将骨灰选择转为壁葬等骨灰安放方式;应建议政府公示一定时间后给予公葬,或在一定年限后,可转化为草坪葬、深埋地下等葬式,有效回归土地。原则上绝大多数墓穴可以二60年或80年缴费最大年限设置,由“安葬”模式转换为“安放”模式。再次,飞规定丧属可与墓地经营机构约定未缴纳管理费用的宽限期,从严限定墓地流转以减少炒买炒卖现象的发生;在预售预购方面政策立法从严掌握,规定墓地经营者违法违规预售墓穴的惩戒措施,最重惩戒措施应以丧失墓地经营权和直接领导责任人“非法经营罪”确定其刑事责任为宜。目前,法院裁判观点以唐京公司灵塔格位买卖纠纷系列案惠州中院对111起上诉案件最为典型,判决以民政部97号文为据无“三证”(购买者本人签署的身后火化同意书、火化证明、死亡证明)买卖灵塔格位行为一律无效,甚至在“古蔺县石宝镇双湾村五社不服石宝镇人民政府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案”一案中,判决主张:在划定的土葬区域内,修筑活人坟的行为也违反了国务院及省级相关殡葬管理规定,属于乱占土地的行为。
《条例》对于墓地流转规则并未顾及,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各省参照1992年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据《条例》和各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省级民政部门通过对于限制购买主体身份等细化规定具体手续要求,如2011年《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安葬(安防)墓穴需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而预售预购销售墓穴的范围则限制在高龄老年人、危重病人和丧偶合葬墓三种情况。如2008年辽宁对于《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已废止)被《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正,第十二条明文禁止在公墓内建立家族墓地、宗族墓地。而至2013年民政厅批准的省内唯一一家示范性墓园中华寺公墓单个墓穴价格从2000元到30万元不等,其中不但援引己经废止的《辽宁公墓管理办法》违规收取护墓费且仍在出售“家族墓地”、“宗族墓地”。再如:2010年修正的《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墓地(墓穴)的转让采取强烈的否定态度。但个别墓园经营者利用国家层面的审批和转让的严格管控政策,缓慢释放墓地市场销售存量“捂盘惜售”,饥饿营销策略更加剧消费市场的恐慌心理。上述政策若不折不扣的执行将有效打击墓穴炒买炒卖现象的发生,个别墓园更推出非法的增值赎回的销售策略,“行政垄断”背景下公墓与民政机构联办的经营模式;让经营者明目张胆,更使监管者态度也“闭一只眼,再闭上另一只眼”。而中央政府对于相关市场乱象的打击,最终可能被大方政府消解为征收高额墓地流转税费。某种程度上,解决问题的现行监管体制成为问题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