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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去改变习俗,无非会有三种结果。第一种是法律的力量大于习俗的力量,最终法律代替习俗控制社会,新的殡葬秩序建立;第二种是法律的力量小于习俗的力量,法律失效,习俗继续控制社会,旧的殡葬秩序仍然存在;第三种是法律的力量和习俗的力量均衡,法律与习俗对社会共同发挥作用,对社会进行着双重控制。在这种双重控制局面下,新的殡葬秩序建立,但是旧的殡葬秩序也未打破。目前,我国的殡葬改革就处于第三种结果,即法律和习俗对丧葬进行着双重控制。在这种双重控制局面下,法律和习俗受到社会上种种因素的影响,从而发生对立和冲突。殡葬执法所面临的基本困境也是对这种双重控制局面的反映。

其实,在殡葬执法的过程中,法律与习俗的背后分别隐含着两种不同的行为模式。法律代表的是国家,国家是主动的一方,而公民是被动的一方,因此法律的行为模式体现的是殡葬执法过程中的国家逻辑。通过研究官方材料中殡葬改革的意义,我们可以发现,国家进行殡葬改革的逻辑在于通过法律让国家权力渗透到殡葬中去,从而建立新的秩序,对社会全面监控和治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另外,也有人把殡葬改革看作是我国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延续和发展,国家进行殡葬改革,用法律改变习俗的目的是塑造新的“政治人”一现代公民。但是归根结底,国家是按照“法律一改变人的行为一实现秩序”这样逻辑来进行的。
习俗代表的则是公民,公民是主动方,国家是被动的一方,因此习俗背后体现的是殡葬执法过程中的公民逻辑。丧葬习俗作为一项非正式的社会规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它并不会因为法律的产生就走向灭亡,并迅速失去对社会的作用,反而它还会以一定的方式,公开或者秘密的存在于广大的民间,即使它所要求的行为以及其背后的价值观念与法律相冲突。费孝通先生对此有过精彩的论述,他谈到:“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丧葬习俗作为礼的一种,己经教化了无数代的中国人。因此,在殡葬执法过程中,人并非按照法律而是遵从习俗行事,只不过是一种基于自己经验之上的本能反应。而法律试图强制去改变这种本能反应时,也必然会遭遇抵抗。
综上,国家和公民以两种不同的逻辑理解着殡葬改革,国家和公民对殡葬改革没有达成共识,他们分别按照自己的意志行走在不同的轨道上。对于国家而言,法律的目的实现殡葬秩序,建设现代化强国的组成部分;对于公民而言,法律违背他们的“本能”,是“欲加之罪”。因此,在现实的殡葬活动中便同时存在着两种社会机制。一种是国家依据的以现代化建设为目标的法律机制,一种是公民依据的维持传统的习俗机制。这两种机制共同的、持续地对殡葬进行着控制,从而形成了法律与习俗进行双重社会控制的殡葬秩序。在这种秩序下,我国的殡葬执法陷入了三种基本困境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