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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代公墓最早是在民国时期建立的。最初的公墓建立及管理办法基本都是照搬西方公墓的章程。虽然民国政府积极推动公墓发展,制定了相关条例,如1936年10月公布的《公墓暂行条例》,就有很多切实可行的办法。但由于抗日战争等诸多使政局不稳的原因,同时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的巨大分歧,全国公墓仅有十余座。1944年是中国公墓的一个转折点,抗日战争趋于结束。大量战争中死去人员希望将尸骨运回家乡安葬。蒋介石又在这一年再次下达手谕推广公墓,在此一年之间,全国上下兴建了公墓千余个。而从此之后到新中国建立,每年的公墓建设都有不错的成绩。但由于经济政治及文化差异的原因,中国公墓发展在民众及官吏中间始终存在能力和思想上的阻力,发展并不迅速,而同时与公墓制传入中国的火葬制度直到民国政府垮台也未能正式建立起来。

新中国成立后,民政部门接管了民国政府遗留下来的公墓,保留了外国人公墓、华侨公墓、回民公墓,建立了一批烈士公墓(即革命烈士陵园,其主要建筑有坟墓、纪念碑或墓碑、纪念馆、烈士遗物陈列室等)和人民公墓等。1956年4月27日,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等151位党和国家的高级干部签名倡导实行火葬,只留骨灰,不保留遗体,并且不建坟墓。自此以后全国大中城市倡导实行火葬,又相继建成了一批骨灰公墓。而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在致力于发展经济的同时,也提出了“移风易俗,改造中国”,进行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殡葬改革也在其列。1956年,农业合作化进入高潮,内务部(民政部的前身)也不失时机地提出了“墓葬改革”的口号,公墓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平毁和迁移坟墓,规划并建立公共墓地,且从实践上取得了明显效果。
进入80年代,中国的公墓管理与改革又出现了新的特点。一是进入法制阶段,其标志是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殡葬改革的暂行规定》(现己废止)。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在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中分别对公墓设立的手续,兴建公墓的原则、范围及违法后相应的处罚作了规定,结合国务院的《条例》,国家民政部及各省市、自治区也相应地制订殡葬管理办法,加强公墓的管理。二是在保证殡改的前提下,引进外资,兴建了一批中外合资、合作公墓,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海外华侨、华人及港澳台同胞回国安葬的愿望,加强了他们同祖国大陆的联系。三是不少公墓在规划、绿化、美化、艺术化方面刻意下功夫,改变了人们对公墓的传统印象,增加了公墓的可亲性、艺术性,如上海的福寿园堪称这方面的代表。
与此同时,各种新型的殡葬方式也走上历史舞台。海葬、壁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葬式葬法得到更多民众的接收并得到推广。这是在用地紧张的大城市土地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必然长生的现象。除海葬有一定地域限制外,其他几种葬式己在新的公众骨灰公墓中得到广泛的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