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如何将公益性公墓这篇文章作好,是当前政府部门在着力思考的重要工作。结合各地在公益性公墓建设中的既有经验和面临的共性问题,笔者认为,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思路下,新时期的公益性公墓建设可从如下4个方面重点着手。

一是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体现政府意志和殡葬改革取向,应率先实现现代公墓的转型。公益性公墓建设主要以政府投人为主,因此,公益性公墓自然应充分体现出政府的殡葬改革意志。特别是在财政经费充裕的地区,更应该如此。目前,由于投人不足,多数公益性公墓建设简陋寒酸,但也有一些地区的公益性公墓无异于经营性公墓的“翻版”,甚至墓园中出现大墓、豪华墓,这些都不是现代公墓所应有的现象。现代公墓当以人文、生态和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理念和发展准则。通过墓位和墓碑的小型化、立体化,尽量减少石材的占地面积,因地制宜积极推动深埋、树葬、草坪葬、花葬等绿色环保葬法,以实现墓园建设的生态化,充分反映出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此外,应充分利用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营造墓园祭祀的网络空间,将网络祭祀空间打造成为平民书写家族历史的平台,不断推动公墓从“保存骨灰”向“保存文化”迈进。在保存逝者骨灰的同时,更将富有特色的、无可取代的人生文化保存下来,突出墓园的文化传承和历史记忆功能,将公益性墓园打造成公共文化空间和历史记忆空间。
二是整合政府手中的殡葬服务资源,应成为建设公益性公墓的优选模式。政府部门在兴建公益性公墓的同时,还应多方整合手中的经营性公墓资源以发展公益事业。长期以来,国有经营性公墓在建设用地的获取上有着诸多优势,通过无偿或低成本划拨、转让等形式获得建设用地者占有相当比例。但是,这些公墓却并未能很好地承担起应有的社会公益责任。近些年来,在经营性公墓中划分公益性墓区,逐渐为地方政府尝试推行,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特别是在经营性公墓能够满足未来一段时期的安葬需求的城市,在国有经营性公墓中开辟公益性墓区,是非常明智的选择,不仅能够节约社会资源,同时也能迅速弥补公益“短板”。有关部门可将是否建有公益性墓区,以及公益性墓区的建设质量和实际应用情况,作为国有经营性公墓年检的重要指标,使经营性公墓切实担负起公益责任,并成为公益性安葬服务的优选模式。
三是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有效合作,推动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进度。从目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经验来看,一些地区不仅很好地解决了资金短缺问题,同时在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上也有着很好的效益。特别是在财政实力薄弱的地区有进一步深化探索的必要。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有效合作,应该成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重要思考命题。第一,要突破公益性公墓“纯粹公益”的认知误区。在政府财政投人不足的情况下,公益性公墓免费使用,不仅使墓园的后期维护成为问题,而且也不利于提升公益性公墓的服务水平。因此,公益性公墓建设应有一定的利润空间(“低偿”),以吸引社会资本进人该领域。只有如此,政府部门才能够与社会资本通过实现多种形式的互动合作。第二,进一步加大政府部门的购买服务力度。民间经营性公墓占据半壁河山,是政府部门公益性服务提供上可引以为用的资源。政府部门的购买服务范围和力度应继续拓宽和加强,以便与之开展更深层次的互动。第三,通过政策扶持和土地优惠供应等举措,支持公益性殡葬服务资源建设。政府部门通过和社会资本签订合同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建设殡葬服务设施政策或土地利用上的便利。如民营资本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在所建的殡葬服务设施中按相当比例划出公益性墓区(有的比例高达三分之一)。相关做法近年来在云南、贵州等民族地区有所实践,效果颇为理想。第四,在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上,通过建设方案征集、招投标等形式凝智聚力。地方政府在建设公益性公墓上,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报纸或者新媒体向社会征集建设方案,鼓励当地民众关注和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社会事务,更多地发挥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智慧力量,以此打破社会力量参与政府社会事务治理难的壁垒。同时,将人选的方案和建设项目向社会进行招投标,深化政府和社会的合作,使公益性公墓建设不仅“接地气”,同时也能够给社会和民众带来好处。
四是加强社会治理创新,为推动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政策保障。政策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是影响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原因。为推动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一要将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纳人地方总体规划。通过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人地方发展规划,保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有持续性的经费和土地供应。二要加大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制定工作。不断推动《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适时修订,同时加快制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使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更加规范化。三要加大对社会资本的准人保障和监管力度。对社会、集体、民营、个人资本投资兴建的公益性公墓,允许开展低偿或优惠价格的服务,明确相关收费项目与范围,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兴建公益性公墓的积极性。与此同时,也要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保证社会力量的资金来源、服务性质、收费标准、管理方式、占地面积、墓穴面积、建筑规划等方面符合规定要求,避免冲淡公益性公墓的公益属性。四要创新城乡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模式。为解决经营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上可尝试引人“管委会”模式,代表政府行使所有权及监管职能。管委会成员由政府、村委会及市场专业经营管理人士以及村民代表共同组成,以实现公墓的集约化、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