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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民政部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公墓的依法管理,重点强化年检制度和日常监管,严防炒买炒卖,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墓地使用权取得条件如下:

第一,农村墓地使用权人一般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其他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不得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后户口外迁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成员,其在本村取得的墓地使用权自动消灭。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迁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其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己有墓地使用权,则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直至原有的墓地使用权消灭后,才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此外,对己经取得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城镇居民将户口迁至农村,是否有权申请农村墓地使用权?目一前对于农村村民购买经营性墓地没有限制,那么已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农村村民是否有权购买经营性墓地?其已取得的农村墓地使用权作何处置?对此,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进行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墓地并不像住房那样可以经常性的更换,每个人只能使用一处墓地,农村村民购买多处墓地,除了炒买炒卖,浪费土地资源外,别无他用。因此,若城镇居民户口迁至农村,其己有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无权申请农村墓地使用权:农村村民已有农村墓地使用权,其若购得经营性墓地使用权,那么农村墓地使用权自动消灭。
第二,必须有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墓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同,并非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必须临近用时才可以申请。且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是申请墓地使用权的必要条件之一。死亡证明必须是国家认可的正规医院出具的证明,火花证明必须是国家认可的火葬场出具的证明,以防以假乱真。
但书规定,包括: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为确保自用可提前申请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夫妻健在一方指配偶已过世,另一方可向而且仅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墓地使用权。若健在一方户口从本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则申请取得的农村墓地使用权消灭。但多大岁数为高龄、如何判断为危重病人,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关系到墓地使用权的取得问题必须加以明确,避免纠纷。随着全国各地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村民越来越长寿,笔者参照人民日报刊登的“民政部将积极推动各地逐步将本地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高龄补贴保障范围”的相关规定,认为80岁以上应认定为高龄老人,当然这只是一般的规定,对一些长寿村可以根据情况进行提高。关于危重病人的标准,笔者认为应该是病情严重、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且医院己经发出病危通知书,或者依常人的理念可以认定为病情严重到会有生命危险的情形。
第三,经过审核备案是墓地使用权取得的重要条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是具备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的资格,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是具备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事实,关于“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为确保自用可提前申请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但书规定是国家法律给予的优惠,具备这些条件,农村墓地使用权并不能自然取得,还需要经过村委会审核,乡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在尚未建立公益性墓地或未进行墓地规划的村庄,村民委员会除了审核上述条件外,还应严格审核村民墓地使用权的选址,尽可能地在荒地滩涂等贫瘩地,严禁选在耕地、林地等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