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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消灭的后续问题

来源:2025-02-18 08:19:22

    如果上述通知制度和续期制度运转正常,则墓地使用权人取得继续使用该墓地的情况,但由于墓地使用权的具有期限的限制,因此在70年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以及在通知送达后,使用权人没有申请续期或宽限期经过后没有续交费用的,则意味着丧失了墓地使用权。鉴于墓地对逝者近亲属而言具有强烈的人格意义,而骨灰、遗体的处理与善良风俗密切相关,因此即便是墓地使用权已经消灭了,对于墓穴及其附属设施等建筑物以及遗体或骨灰的处理仍要相当谨慎,充分考量权利人的情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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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对于骨灰、遗体的处理。在墓地使用权归于消灭时,逝者的近亲属有权将墓穴中的骨灰或遗体取回,但对于无人认领的“无主墓”,墓地管理方应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一定的过渡措施来处理。首先,为保障墓地的循环再利用,在经过殡葬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可以开掘无主墓,对骨灰进行集中的临时保管。对于经过一定时限后仍无人认领时,墓地经营单位可予以集中安葬。针对集中处理的无主骨灰,公墓建造者要进行统一的登记备案薄,记载处理时间和骨灰最后安置地点,报当地民政部存档,以便后人有据可考。对于遗体的处理,则可以火化后按骨灰安置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对于墓穴及其附属设施等建筑物的处理。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但无偿取回理论与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根据我国物权法中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的原则,墓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也同时取得建筑物完全的、独立的所有权。依据我国宪法确定的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75条明确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的规定以及所有权的一般理论,由国家无偿取回并不合适。因此在处理该问题时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地上权的立法规定,赋予墓地使用权人补偿请求权。关于补偿请求权的数额,我们应在参考地上建筑物的现状同时,结合当地市场价格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