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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民政部门接管了民国政府遗留下来的公墓,保留了外国人公墓、华侨公墓、回民公墓,建立了一批烈士公墓(即革命烈士陵园,其主要建筑有坟墓、纪念碑或墓碑、纪念馆、烈士遗物陈列室等)和人民公墓等。1956年4月27日,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等151位党和国家的高级干部签名倡导实行火葬,只留骨灰,不保留遗体,并且不建坟墓。自此以后全国大中城市倡导实行火葬,又相继建成了一批骨灰公墓。而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在致力于发展经济的同时,也提出了“移风易俗,改造中国”,进行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殡葬改革也在其列。1956年,农业合作化进入高潮,内务部(民政部的前身)也不失时机地提出了“墓葬改革”的口号,公墓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平毁和迁移坟墓,规划并建立公共墓地,且从实践上取得了明显效果。

进入80年代,中国的公墓管理与改革又出现了新的特点。一是进入法制阶段,其标志是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殡葬改革的暂行规定》(现已废止)。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在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中分别对公墓设立的手续,兴建公墓的原则、范围及违法后相应的处罚作了规定,结合国务院的《条例》,国家民政部及各省市、自治区也相应地制订殡葬管理办法,加强公墓的的管理。二是在保证殡改的前提下,引进外资,兴建了一批中外合资、合作公墓,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海外华侨、华人及港澳台同胞回国安葬的愿望,加强了他们同祖国大陆的联系。三是不少公墓在规划、绿化、美化、艺术化方面刻意下功夫,改变了人们对公墓的传统印象,增加了公墓的可亲性、艺术性,如上海的福寿园堪称这方面的代表。
总的来说,建国以后我国的公墓建设主要是在国家殡葬改革的政策下进行的。本着从实际功能出发的原则,逐步改善公墓面貌,使我国的现代城市公墓建设走上了新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