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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是我国现阶段骨灰、遗体处理的过渡形式,不是殡葬改革的方向,因此要严格控制。根据民政部公墓规划原则和省民政厅制定的全省公墓总体规划要求,各地要有控制地适度发展公墓,决不能突破规划数。除兴建树葬公墓(在荒山、膺地树葬,不建碑、墓)外,成都市、自贡市、德阳市、绵阳市(除平武县)、南充市(除西充县)、资阳地区不得再新建公墓;乐山市、沪州市、攀枝花市、内江市、广元市城区不得再新建公墓。其他市、州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公墓总量控制在1-2个;县(市、区)原则上只能建1个,对已建有1个公墓的县(市、区)不再报批新建。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坚持公墓报批法定程序和法定批准权限。利用国内资金兴办公墓由省民政厅审批,利用外资兴办公墓经省民政厅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审批,并一律依法办理公墓用地和建设规划手续。在公墓内修建各种塔(陵)位设施和利用塔(陵)位进行经营、销售活动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省民政厅审批。各地民政部门要大胆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公墓行政管理,对违反国家、省公墓管理法规政策兴办公墓的,无论谁支持、谁批示,都不得转报,省民政厅一概不予受理或上报。在火葬区,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植树和骨灰播撒或平地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地的骨灰处理方式。在土葬改革区,允许在荒山膺地建遗体公墓,实行薄棺、小坟等土葬改革,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