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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死亡风险的社会化要求将殡葬服务纳人社会保障体系加以建设。在死亡之后,人之殡葬需要通过资金、物质和设施等获得殡葬服务和开展殡葬活动。在小农经济时代,上述资金、物质和设施通常由家庭或家族来提供,这与当时自给自足的经济特征相符合。工业革命之后,随着社会分工细化,人们在养老、医疗等方面的风险之社会化特征日益显性化。这种情况发展至19世纪末,使人们面对的风险更多由社会原因造成,而社会风险的应对主要由社会保障机制来完成。同理,人们的死亡风险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社会因素(如污染性工业生产扩张与公共政策不力导致的生存环境恶化、医疗体制不健全引发的疾病治疗条件不佳、应对公共卫生事件“一刀切”政策造成的次生灾害等)的影响,是一种典型的社会风险,故此针对逝者的殡葬服务应纳人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第二,遗属的生活困境风险需要由社会保障机制来化解。抚育子女的丧偶者、逝者未成年遗属、老年丧偶者、女性丧偶者是化解遗属生活困境风险中需重点关注的群体。老年丧偶者是丧偶人群的主体,其人口规模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增大。在我国,截至2010年,老年丧偶人口的数量为4982万人,占老年总人口数的比率为26.89%;到2040年,60岁以上的丧偶人口数量将超过1亿,达到10768万人;到2050年,人口老龄化达到高峰之时,60岁以上的丧偶人口数量为11840万人,占老年总人口数的比率为24.73%。当期,约有1/S老年人将配偶收人列为重要生活来源;约一半老年人将收人交给配偶或和配偶共同支配。丧偶老年人以女性为主。例如,我国1982年、1990年、2000年、2010年的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老年丧偶人口性别比分别为0.46 , 0.42 , 0.43 , 0.42 ; 2010-2050年,男性丧偶老年人的总量从1403万人增长到2391万人,女性丧偶老年人的总量从3345万人增长到9449万人,女性丧偶老年人总量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男性丧偶老年人。「D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女性预期寿命长于男性;丈夫年龄一般长于妻子;老年丧偶女性再婚的比例较低。对于女性而言,因生理特征导致的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家庭分工对其收人的消极作用等会影响其晚年经济状况;在我国当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与男性相比,女性养老金权益积累较少,而领取养老金的年限较长,使得其领取的年度养老金较少。
如果缺乏来自配偶的经济转移,大量的遗属特别是老年女性或逝者的未成年子女很容易陷人贫困,遭遇依靠个人无法摆脱的生活困境。为有效应对这一普遍的风险,需要发挥以化解社会风险为主要功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遗属照顾未成年子女,逝者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女性比男性更多从事的养老、育儿等家务活动,均发挥稳定家庭和社会整合的重要作用。用社会化的遗属保险和社会救助机制来认可这些家务活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应对遗属的生活困境风险,是促进家庭关系融洽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路径。总之,当广大社会成员死亡风险发生时,如何有效弥补殡葬服务费用、妥善安置墓地、让逝者得到有尊严的安葬、保障遗属生活等问题会凸显,这些问题的解决是包括殡葬多元筹资和殡葬设施社会化运营等社会保障机制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