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殡葬管理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但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殡葬服务基本上是“垄断经营”,一些公办殡葬服务机构公益属性弱化,有的管理机构与服务机构管办不分、政企政事不分,监管执法力量薄弱,基本殡葬服务保障不到位。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一些干部职工的理念、作风、能力与承担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存在殡葬服务管理不规范、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与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工作健康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在殡葬服务过程中尤其是遗体火化阶段存在“靠山吃山”的猫腻,具体操作中殡仪服务人员有时会“应死者家属请求”,以火化排队先后,骨灰残留量,选择骨灰盒档次等诱导并私下向死者家属收取额外服务“小费”,增加死者家属隐性的额外支出,也使得遗体火化更趋于形式主义,并为骨灰棺葬提供条件。此外,地下棺材市场和豪华祭祀用品的销售也基本处在无人监管状态,殡葬监管脱节,形成了遗体火化率不断提高、丧事大操大办不减、地下棺材市场火爆、骨灰装棺再葬普遍、高档祭祀用品升级的怪异现象。陈先义在《农村殡葬改革的异化现象及其治理策略》一文中通过对安徽安庆殡葬改革的剖析将其归结为是农村殡葬改革的丑化现象。这些都使得“遗体火化”孤掌难鸣,严重影响农村殡葬改革的系统性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