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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殡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的墓地称为公益性墓地,村民对自己有权使用的公益性墓地拥有公益性墓地使用权。但是由于政府执法不严、重视不够及现行法律法规严重滞后等多种因素,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呈现多种情况。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根据其历史沿革和当地历史民族及风俗习惯的特点,农村墓地使用的现状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新农村建设开展以后,为节约用地发展经济,使用村集体提供的规划内的土地作为墓地的农村公益性墓地;第二,依据风俗习惯使用祖坟地的家族墓地;第三、使用家庭承包上地作为墓地的承包地墓地:第四、使用家庭承包地作为墓地进行违规性出售所形成的违规经营性墓地;第五、依据风水、占卜等异域之说进行墓地选址,建立墓地所形成的风水墓地;第六、少数民族地区根据其丧葬习俗建立墓地所形成的少数民族墓地;第七、国外及港澳台居民因政策允许在我国农村进行埋葬所形成的墓地:第八、没有火化或死亡证明,私自在农村建立的墓地即活人墓,所形成的非法墓地。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法律规定的合法墓地,其使用权人自然具有农村墓地使用权。但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建立的家族墓地、承包地墓地、违规经营性墓地、风水墓地及非法墓地的使用人是否应该赋予其农村墓地使用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