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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殡葬价格体系的弊端

来源:2022-12-01 07:26:41

    现行的殡葬服务价格休系在殡葬改革初期的特定环境下,对维护群众基木的丧葬权益、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完全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与当前全球一体化的殡葬市场格局不相适应,其弊端日益显现出来,己经阻碍了殡葬事业发展,到了非改不可时候。

                                   浏家港陵塔,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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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价格体系构成及分类不科学,没有兼顾殡葬服务机构的职责定位。殡葬服务收费项日一并作为事业性收费,始终坚持“保木”的原则制定,与殡葬事业单位的收支模式不匹配。

    一是现行殡葬服务价格没有充分考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经营成本。一方面民政管理部门逐年减少、甚至取消了对殡葬事业单位的补贴,殡葬事业单位已经成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环境改造、设备更新所需资金均需要自筹。另一方面为适应城市发展,实现节能环保的目标,殡仪馆对火化消烟除尘、购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火化设备等要求提高,设备购置成本加大。第三为确保高效率的殡葬服务,保证殡仪车随叫随到,殡葬事业单位配备足够数量的殡仪车,由于无序竞争造成车辆使用率低,运营成本加大。

    二是是由于体制原因殡葬事业单位还承担着推行殡葬改革及扶危济困的职能,政府尚未建立完善的补贴制度。

    三是过去殡仪职工由国家承担的退休、医疗等福利改为个人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大病统筹金等,行政事业性费用大幅上升。

      (二)价格制定原则有误区,造成事业单位的竟争优势趋于弱化。

      一是是在现有体制下,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缺乏专门的殡葬行政管理机构,而由殡葬事业单位承担。或是有专门的殡葬管理机构,但财政不支持其办公所需资金,由殡葬事业单位弥补由于财政保障职能缺位而政府职能需要的资金。

    二是没有考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守法成本(严格执行税收制度)。殡葬事业单位与私营者相比没有竞争优势。以北京市为例,骨灰堂寄存费自1989年一直执行每年3元的标准,2001年通过价格听证程序将骨灰寄存调整为每年收费50元,平均每天也仅0. 137元/天;普通殡仪车遗体运输费每公里2.4元、低档火化炉火化费280元,仍是收不抵支。

      (三)价格调整机制的不完善,形成殡葬事业单位“以经营养事·业”的窘迫。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一章一总则第三条规定: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和其它非经营性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收费。据了解目前各省市殡葬事业单位提供的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三项基本殡葬服务均属于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于严格的价格制定程序和价格听证制度,物价管理部门不能依据能源市场价格变动及消费者需求变化及时对殡葬服务价格进行调整。殡葬事业单位迫于生存压力,只能适当提高丧葬用品价格以弥补事业性亏损,“以经营养事业”己经成为殡葬业共识,殡葬事业单位骨灰盒等丧葬用品价格相对于个体丧葬网点略微偏高,这也是不得己而为之。这也是形成殡葬“暴利”之说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价格管理体制的不健全,造成价格有失公允、国有机构遭非议。从目前殡葬市场经营主体来看,呈现多元化,无论是殡仪馆、公墓还是服务代理及丧葬用品销售环节,既有一国有事业单位、外资公司、民营资本又有个体资本。

    殡葬事业单位从事殡葬服务活动,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若出现价格违规,属地价格管理、监督部门将依据《价格法》予以处罚。而那些非国有殡葬服务机构其服务领域己经涉及遗体火化的所有,又不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管。特别是丧葬用品己经市场化,政府在对于这类商品的价格调控方面没有明确的政策和法规予以规范,可以随意定价。

    殡仪服务有多个环节,遗体接运到殡仪馆之前,丧属首先接受医院太平间提供的存尸服务,并到丧葬网点购买寿衣、花圈等。由于殡葬法规尚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部分殡葬服务代理、非殡葬服务部门管理的医院太平间、丧葬网点的确存在收费不透明、乱收费、高收费、以次充好坑害消费者的现象。

    消费者由于不清楚殡葬市场服务主体的性质,普遍认为殡葬服务单位都是国家设立、政府投资、财政支持,完全应该是公益性质的,就应该为群众提供既优质、又收费低廉的殡葬服务。在医院太平间、丧葬网点受到不公正待遇,就将矛盾转嫁给殡葬事业单位,给殡仪馆戴上“暴利”的帽子。况且更有私营者谎报家门,打着殡葬事业单位的名义强行服务、超标收费、索要小费,大发殡葬不义之财,严重损害殡葬事业单位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