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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墓地物权性保护的必要性

来源:2022-09-04 04:41:40

    笔者认为,从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保护角度来看,赋予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人对墓地的物权性权利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物权与债权的重要区别在于,其是一种具有绝对性、支配性的权利,同时,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人对墓地享有物权性使用权意味着,其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自己的行为直接对墓地行使占有与使用的权利,无须借助他人之意思或行为。当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受到侵害、妨害,或者墓地受到侵占时,墓地使用权人请求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且,墓地使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这种权利,如果墓地使用权人不享有墓地物权使用权,一般来说,如果墓地使用权受到侵害,墓地使用权人无法直接提起侵权之诉来获得法律救济,需通过拥有物权性墓地使用权的建墓单位起诉之,这对于墓地使用权人的保护实际上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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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诚如学者所言,墓地是“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经营性墓地不仅具有安放逝者骨灰的物质功能,还承载着逝者近亲属的追思之情,任何侵犯墓地的行为既是对逝者的不尊重,也造成生者的精神痛苦。墓地的这种独特属性意味着对墓地的保护是对墓地使用权人财产权以及人格利益的双重保护,对墓地之上承载的双重利益进行保护决定了应当赋予当事人物权性质的墓地使用权。当墓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寻求《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双重保护,这是债权性墓地使用权无法达到的。

    再次,经营性墓地作为安葬逝者骨灰的处所,本身具有使用上的长期性与稳定性。虽然在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情况下,不可能实现墓地永久使用,但是也不能以墓地“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和租赁权最长期限相契合为由,规定墓地使用权人不得拥有墓地物权。即使债权性墓地使用权在一个使用周期届满后可以续签使用合同继续使用墓地,但彼时是否能够顺利续签墓地使用合同对墓地使用权人来说是不可估量的风险。当然,将墓地使用权界定为物权性质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其就没有期限的限制,只是对期限的规定应当依其物权性质而确定,使之更符合墓地使用目的的要求。对此,笔者将于后文详述,此处不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