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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合葬的现象在《汇编》中最常用的是“合葬”、“合殡”、“合衬’夕,也有“同(迁)窒7)1“合窒))“同葬”、“会葬’夕、“同庙”等说法。在唐初夫妻同穴而葬是很流行的合葬形式,如显庆O二六志文中就有“合葬非古,起自三王之前;死即同穴,还归六义之始”,咸亨O一四亦有“无遗同穴之旨,试遵合衬之仪”,又天授O三三“合葬非古,姬旦所存;石撑开莹,滕公启域”等。大多合葬的墓志都直接写明合葬于某地,如以上提到的永徽O八五《唐故曝州西道县令刘君墓志铭》中刘君与其妻的合葬。但是夫妻去世通常会有先后次序,这就涉及到了如何合葬的问题。就有详细记录的墓志来看,夫妻合葬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浏家港陵塔,上海公墓,

妻衬于夫莹的。分两种情况,一是夫先亡已葬,妻亡后衬于夫旧莹。如上元O一一《大唐故泅州涟水县主簿范府君夫人柳氏墓志铭并序》中涟水县主簿范君“以总章二年(669年)正月十六日终于敦厚里之私第”,“即以其年二月廿四日卜兆于平乐原邝山之阳”。夫人柳氏“以上元二年(675年)六月廿五日终于敦厚里”,“以其年七月七日衬葬于君之旧纷L也”。此处范君先亡,柳氏亡后衬于夫莹。二是妻先亡,待夫亡后再迁枢合葬。如调露O一五荆州大都督府检校长林县令韩仁楷“以仪凤四年(679年)二月十六日,春秋五十有九,遴疾终于官舍。夫人陈氏,……先以仪凤三年(678年)正月五日春秋五十有五,同终县城之官第,以调露元年岁次己卯(679年)十月戊申朔廿三日庚午,迁枢合葬于河南平乐乡邝山之右啼L也”。可见陈氏亡后很可能是权膺于某地,待丈夫亡后“迁枢合葬”。
夫衬于妻莹。最典型的是在2. 1中提到的永隆00七沧州景城县令萧瑶及其夫人杜氏的墓志。萧瑶在贞观年间死亡,卒后权殡于洛阳邝山。而后乾封元年(666年)杜氏亦亡,并于亡后十年单独葬于河南县杜郭村北邝之原。最终幼子休明以永隆二年(681年)“迁公神枢合葬于夫人之莹”。仅从墓志来看不知为何杜氏亡后并未与丈夫直接合葬,却于十年之后单独下葬,再过了将近五年才以“迁公神枢”完成合葬。又如垂拱O一五《大唐故洛呐府旅帅上柱国韩君墓志铭并序》韩郎夫人程氏以“永淳元年(682年)七月十二日亡,即以其年七月廿七日葬于邝山河阴乡之界”,待韩郎以“垂拱元年(685年)十一月十八日”卒后,直接以其年“十二月一日衬葬于夫人之旧}幼L也”。这种情况中的妻莹是否在夫之祖莹,抑或是另辟新莹,甚至是否在妻之祖莹便不得而知了,但是就“男尊女卑”的社会观念来看前者的可能性更大。
另起新莹合葬。如天授O三九《唐故益州大都督府功曹参军事张君墓志铭并序》墓主张柬之的父亲张玄弼以龙朔元年终,“先定南山”,其夫人丘氏“以永昌三年(武朝“永昌”年号的使用可能不到一年就更换了,仅有“永昌元年”的说法,并无“永昌三年”的记载。从天授O四O, O四一、O四二中张柬之对家族几个人同时的改葬来看,这里应为“天授三年”,即692年)九月三日终于第”,柬之“奉夫人遗
诲,使改卜新莹”,“移(府君)与夫人合葬于安养县西相城里之平原”。再如长寿00九中舒、饶二州别驾梁玄敏与其夫人均是卒后权殡于某地,而后儿子庭芝“式遵旧典,用启新莹”合葬两人
除这些情况之外,还有比较特殊的合葬形式,如仪凤O一五,垂拱O三九,景龙0一六中一夫两妻的合葬;永徽0五五,显庆0一九、0三九及乾封0三九中招魂合葬(招魂葬是指人非正常死亡,如战争等原因而找不到尸体,便只能以死者衣物代替尸体而葬。招魂合葬,是夫妻一方招魂或双方都招魂而葬);神功00七、久视ono中的冥婚合葬等。总之,从《汇编》中714方开元前官员的墓志来看,243方都是夫妻合葬的,占将近三分之一的比例。可见夫妇合葬在唐代是相当普遍且具有相当正统性的一种丧葬形式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