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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王朝强制推行土葬引发的丧葬变革

来源:2021-09-11 09:52:32
    第二次滇西白族葬俗的变迁更是一个缓慢而细致的渐变过程。明清律法一再强调火葬的残忍,必须禁止。事实上,明清的统治者也放弃了唐末以及宋朝的佛教治国方‘略,采用儒家的思想,用礼来约束社会,彰显等级差别。另外,要彻底推翻一个制度,颠覆前朝的残余与影响,重新构建一个有等级尊卑的社会,必须强力推行丧葬习俗的改革,以彻底摒弃佛教对丧葬习俗的影响。明清的滇西火葬遗迹至今仍多有留存,其中对凤仪大丰乐的火葬墓分层分期做了细致的考古发掘。认为最早的一期为南诏晚期、大理国初的火葬墓,最晚的第六期为明晚期的火葬墓,而且认为第五六期在流行火葬墓的同时已经出现了土葬墓。
    明·景泰《云南图经志书》对滇西当时的葬俗也有详细的记载:“土人则浴尸束缚,置方棺中,或坐或侧卧,以方布令有室僧阿叱力者书咒八字。其上曰:‘地水风火,常我东净’。而包布以五彩,覆之于棺,不问僧俗,皆送之野而焚之,或五日,或七日收骨储瓶中,择日而葬。为什么要将尸体放于方棺后,还要“送之野而焚之,方棺”是应朝廷的强制要求,表面看起来是土葬,而最终到野外却又按照大理国白族先民遗留的火葬习俗进行真正的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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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王朝强制推行土葬引发的丧葬变革

    明末直至清朝,律法的推行越来越严格。明朝朱元璋认为,人死后火化尸体是很残忍的。《大明律·礼律》禁止火葬:“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不仅如此,还规定:“其居丧之家,修斋设醛,若男女涸杂,饮酒食肉者,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在强势的中央王权律法的监控下,大理、保山城镇中心的火葬渐渐向土葬转化,而边远山区的转变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当然,中央的法律规定与教化传到滇西并普遍产生效果,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尤其是在对待父母丧葬的观念上,从要焚尸成佛到棺木土葬的入土为安,百姓接受起来较难,这就是滇西地区还出现明后期乃至清朝时期的火葬墓碑的原因。睿智的滇西白族有着自己的应对策略。在大理王宫附近的古现场,可以看见这一时期许多不同的墓葬。早期的是方坑里埋有火葬罐;再晚点的是有石头镶砌的整齐的方形墓坑,里面有木头方棺,而里面盛放的依然是火葬罐;更晚时期的是与我们今日看到的土葬差别不大,木头方里面盛放着尸体,从衣着与随葬品可以断定是清朝或是民国年间的墓葬。此考古现场展示了一个从火葬到土葬的渐变过程。依据此考古现场和《云南图经志书》的记载,大理国至明以来,滇西一直主要采用火葬,在葬具、随葬品等方‘面有差别,但是没有本质的改变。
    到清后期,土葬已经在府、州一级城市和洱海周边村落兴盛。虽然一再提倡薄葬,但是随着土葬以及道教思想的发展,百姓追求厚葬,讲排场的风气已经很浓厚,以致居然出现了有不敢举丧、偷葬、停葬的事例。人们都认为办丧事已经成为一个家庭的负担,有的地方官员或绅看出面想要扭转这种局面。如笔者及其同事在海东发现一块咸丰四年的《告示碑》“丧礼:客酬三族,帛分五服,古制也。乃今可有不速,帛及非分,实无体统。今议村中举事之家,请客需先备帖。用一帖请一客,客数应因帖预定,则照数办理,方不至简衷。客有再期功绍五服内者,乃分以帛。五服外则否。此礼关于名分,便于地方达者公罚”。从碑文中,我们不仅得知当时的土葬已经成为百姓家庭的负担,而且丧礼中“帛分五服”的礼俗现在还在滇西乡村中沿用。土葬不可避免地带来厚葬、讲排场、礼节的繁多等,丧葬不仅仅是安葬入土,更多的是与之相关的一套严格的礼仪,使人们不得不遵从与效仿,最终不可避免地带来土地、钱财、人力的大量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