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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来源:2021-02-08 12:21:04
    长期以来,宗教与教育的关系紧密而复杂。同时,这种关系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生变化。“人类宗教史的事实证明,正是人类的社会生活及其物质生产过程构成宗教的深层基础,益减退”并制约着它的存在和发展。当前,“宗教在公共领域的影响力和重要性日存在的过程。作为宗教社会学术的“世俗化”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也是客观一部分的社会和文化在这个过程中挣脱了宗教制度、宗教象征的栓酷和统治。社会的发展进步是这样的一种态势,即逐步由理性为主导的世俗性社会取代由神圣性主导的传统社会,在此过程中,任何与传统有关的价值、规范等都会在以理性为基础的变迁、社会由“神圣”向“世俗”变化的进程中被改造、被遗弃。于是,宗教活动以及宗教机构逐渐失去了原有的社会重要性,宗教虔诚衰退、逐渐脱离宗教组织、参加宗教活的越来越少己经成为个体的主要特征。推动教育世俗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使教育不再受到“神”的束缚进而为社会为人民服务的过程,这实际上是教育进步的重要表现。教育世俗化首先表现在宗教教育与学校教育必须区分开来。正如费里所主张的宗教教育属于家庭和教会,而道德教育属于学校;把学校与教会这两个混淆太久的范畴分开,即要把属于个人范畴的信仰与公共的、对于所有人都必不可缺的知识范畴区别开来,这是法令的首要目标。297同时,教育的世俗化还表现在办教育的主要职责要由国家来承担。从本质上说,教育是属于国家不可被剥夺、也无可置疑的权力,国家有权教育自己的公民,有义务教育国家的儿童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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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己被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守,尤其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和提供保障。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是政教分离原则在教育领域的充分体现,是把教育事业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国家手中,目的是保障每个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合法权益。它不仅保护作为主观权利的宗教信仰,同时也为宗教世界与教育领域划出了明确的分野和界线。在这一原则下,教育走向世俗化,而宗教则更多地具有私人化的特性;教育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先导和基础作用,而宗教则要避免对公共秩序的破坏。现在,人们对一个教派在教堂、寺院、私立教会等“私领域”内进行宗教教育一般不会有意见;然而,如果现代义务教育学校被宗教教育所侵入则会引起疑义。因为教育属于公共领域,宗教属于私人领域,两者具有明确的界限,学生在学校里绝不能被强迫接受某种宗教某个教派的宗教教育。如果宗教经常干预教育事务,那么教育就不会有独立性,就无法对教育本身的事务进行独立的处理,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人才也就成了一种奢望。国家只有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确保宗教信仰属于个人私事,确保宗教不得干预教育事务,教育方能从宗教中解放出来。
    当前,无论是法国和英国,还是美国与德国,都在积极适应教育世俗化的时代要求,通过教育政策的调适,基本构建了世俗化的教育制度体制,且基本符合本国国情、较为成熟。由于实用功利是世俗化教育体系的基本价值取向,决定了这种教育体系的制度安排和体系运作是理性、合乎实际的。然而,20世纪后期,教育领域科学主义、功利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过度张扬,产生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非常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于是许多西方国家受到保守主义思潮的影响,对宗教教育的作用开始重新审视并日益重视起来,以期通过这种教育体系来平衡这种消极影响。
    法国的教育世俗化较为彻底,国家既不承认也不资助任何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始终把政教分离作为“迈向世俗化社会、摆脱教权束缚这一社会进步必然的和合乎逻辑的结果”。在此理念的指引下,建立起不受教会影响的公立的自由学校制度。美国也是坚持政教分离基本原则的国家。如美国第18任总统格兰特(Grant)曾经讲,要对人们享有的自由如自由的思想、言论、出版以及平等的权利进行全力保障,坚持国家与教会永远分离,让宗教的事情成为家庭、教会的事情,拨给自由学校的钱不能转拨给教会学校,支持设立自由学校,不支持教派、异教等教育机构,确保所有适龄儿童都能在自由学校中接受好的教育。但二战以后,随着保守主义思潮在美国抬头,宗教在美国有所复兴,公立中小学校逐渐成为各教派的争抢之地。不过,法院的一系列判决有效维护了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这一基本原则。
      “政教分离”即国家政治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是我们党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国家与宗教关系的基本原则,而“政教分离”原则本身就内在地包含着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宗教不得干预国民教育实施的内容。30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是自启蒙运动以来世界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普遍潮流。我国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每个公民有信教或不信教、有信这个宗教或那个宗教的自由。同时我国也坚持政教分离政策,严禁宗教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社会事务的干涉。由此可见,我国是坚持了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的。所以,藏传佛教寺院教育必须与学校教育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肆意地干涉藏区正常的学校教育秩序。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我国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如1981年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强调,宗教信徒可以拥有自己的宗教信仰,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宗教不得干预教育。1982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该文件强调,社会主义国家不能推或禁止某种宗教,也绝不能允许宗教干预学校教育,不能让未成年人入寺出家当和尚念经。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明确规定,正常宗教活动,国家予以保护,但宗教不得妨碍国家教育制度。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新的《教育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任何人都不能利用宗教干预国家教育事务。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明确定,未成年人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新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得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这些政策法律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坚定不移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的鲜明态度,说明了我国学校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以培养合格公民为己任的国民教育机构,是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利用宗教进行干涉破坏活动的。教育的世俗性并不会像宗教那样只服务于那些虔诚的宗教信徒,而是要服务于社会公众生活、为所有公民服务。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对于人们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并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所以,我国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与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并不矛盾。
    实行藏传佛教寺院教育与学校教育相分离,就是要确保藏族教育事业始终掌握在国家手中,始终受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这是贯彻国家民族教育方针的重要体现,是为藏区乃至国家发展培养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保证,也是确保藏区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中体现。藏区教育事业必须为藏区、为国家服务,必须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如果藏族教育经常受到藏传佛教干涉时,这样的教育就很难培养出为藏区乃至国家发展所需的合格人才,同时这样的教育也就失去了独立性,就不能够独立自主地处理教育本身的事务。在藏区,只有当藏传佛教寺院教育与学校教育相分离,只有当藏传佛教不再干预学校教育,只有当藏传佛教信仰成为藏民族个人私事的时候,藏区现代义务教育才会真正地走向现代化,才能真正地为藏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实行藏传佛教寺院教育与学校教育相分离,目的是保障每一个藏民同胞平等享有受教育权的机会。在藏区,有些未成年人因入寺当僧人,从而丧失了接受教育的机会,也就是说未成年僧人受教育机会权没有受到很好的保障。未成年僧人受教育权包括未成年僧人入学的机会权和升学的机会权。可以说,未成年僧人在其受教育机会权受到侵犯的时候,也就失去了入学的机会、升学的机会。若此,未成年僧人就无法独立经营自己的生活,实现其所拥有的各种权利的重要条件就会大打折扣。如果是这样,未成年僧人受教育权的保障,很大程度上只能停留在制定者的美好愿望中,只能是毫无意义、起不到任何实际效果的空中楼阁。由此可见,只有藏传佛教寺院教育与学校教育保持适当的距离,各安其位,藏传佛教寺院教育专司成年僧人的教育,未成年僧人则全部进入学校上学读书,那么就可很好地保障藏族同胞平等受教育权的机会。
    在藏传佛教寺院教育与学校教育相分离的情景下,藏区民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应当受到藏区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以及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尊重,适龄入学的学生,是不是信教,也不论信仰何种宗教,亦不论以前信教现在不信教,或以前不信教现在信教,或以前信仰这种宗教而现在信仰那种宗教,都不得成为入学的条件,也不得成为拒绝其入学的理由。同时,藏传佛教界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在藏区学校传播宗教教义、举行宗教仪式或向学生灌输宗教思想、发展信徒,从而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藏区现代义务教育肩负着向学生宣传无神论、开展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以及自然科学知识教育的神圣使命,藏传佛教不能因为自身主张有神论、唯心论,与藏区学校使命不同,就对藏区学校横加指责、肆意干扰阻碍。当然,包括藏传佛教组织和个人不能直接管理具有国民教育性质的藏区学校。
    藏传佛教寺院教育与藏区现代义务教育相分离,首先要求藏区学校不能传教。藏区学校能不能培养出藏区经济社会发展乃至社会主义建设所需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关键在藏区学校的教师。藏区学校教师是藏区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在教书育人中发挥着关键性、引导性的作用。藏区学校教师作为公民理所当然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拥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作为老师,务必要遵守我国的教育法,担负着从事教学活动的任务。身为示范,为人师表。藏区学校教师在藏族未成年学生面前具有示范性,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对藏族未成年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甚至可能会影响藏族未成年学生的一生。从这一点上来说,藏区学校教师的道德水准决定了藏族成年学生的道德水准。如果藏区教在学校里信仰并传播藏传佛教,就会影响他们的价值判断,藏传佛教教义极有可能会内化为他们的价值观。若是这样,藏区学校教师在课堂上有可能有意或无意地散布宗教教义,甚至极有可能诱导和影响藏族未成年学生信仰宗教、参与宗教活动,进而不利于藏族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对藏区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也会造成干扰。藏传佛教是宗教的一部分或一个派别,与宗教一样,里面同样有很多封建、腐朽的糟粕内容,难以区分宗教和科学,有迷信的色彩,会腐蚀人们的灵魂。所以,藏族未成年学生在学校里绝不能接受藏传佛教寺院教育。藏区学校必须是宣扬无神论而不是有神论的地方,是宣扬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而不是唯心论的场所。藏区学校教师在学校里信仰并传传佛教,与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是不相符的,违背了国家法定的教育方针,违背了教师肩负的使命。藏区学校的这种特征,加之藏区学校教师的职业性质、特点和要求,决定了藏区学校教师不能像普通公民那样在学校里信仰和传播藏传佛教、参加藏传佛教宗教活动,更不能利用讲台向藏族未成年学生灌输藏传佛教教义,也绝不被允许胁迫或诱导藏族未成年学生信仰藏传佛教、参加佛事活动。
    藏传佛教寺院教育与藏区现代义务教育相分离,还要求藏族未成年学生不被允许参与宗教活动。藏族未成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藏区的希望,是藏区经济社会的建设者。由此可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对于藏族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如果藏族未成年学生信仰宗教,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危害,如会动摇其政治信仰,甚至会放弃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既不利于藏族未成年学生自我价值的实现,也会因世界观的不正确对藏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学校是给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场所。藏区孩子一旦进入学校成为学生,就不能在学校参与任何宗教活动。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宗教活动的,要进行严肃教育,教育不改者,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互联网、手机己成为藏区许多未成年学生的必备品,随之而来的是网上传教问题较为突出。要不断加强建设高水平的网上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加快推进网络法制建设,着力强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大力宣扬党的宗教政策,积极引导藏族未成年学生理性地、正确地看待宗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