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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殡葬改革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启动,至今己推行70多年。我国殡葬改革的发展历程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倡导与实践阶段(1949-197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殡葬改革的开端始于“平移坟墓,规划并建立共用墓地,有计划地建立火葬场”这一举措。1956年,由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等共计151位高层领导联名,以个人名义积极倡导火葬制度,倡议全国公民在逝世后选择火化方式处理遗体,摒弃建坟之俗。此举标志着殡葬改革的正式启动。为了进一步推动这一改革,1965年国家内务部发布《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完善各地火葬场的基础设施,并加速土葬改革的进程,以大力推行火葬为主要目标。

2.曲折发展阶段(1979-1985年)。文革动荡十年之后,为了推动殡葬行业的有序发展,1981年全面整顿殡葬改革工作正式启动。紧接着,1982年,民政部向国务院递交了《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新举措报告》,以进一步强调和推进殡葬改革的深化工作。1983年全国殡葬改革工作交流会召开,同年推行殡葬行业承包责任制改革。而后几年,殡葬改革事业快速推进。
3.逐步规范阶段(1985-1997年)。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殡葬管理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针对殡葬管理的正式法规的诞生。此法规创新性地规定了,在“人口集中、耕地稀缺且交通便利”的区域内,应当大力推行火葬制度。对于违反此项规定的国家职工,法规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措施。这一法规的出台与实施,为我国殡葬改革的依法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确保了改革的有序进行。
4.全面深化改革阶段(1997年至今)。在1997年7月21日,我国正式公布了《殡葬管理条例》,条例中清晰阐明了推进火葬的积极与有序步骤,意在逐步革新传统的土葬习俗。此举旨在更有效地利用殡葬用地,摒弃陈旧的丧葬陋习,并积极倡导文明节俭的丧葬理念。此后,从中央至省、市、县各级政府均设立了专门的殡葬管理机构,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殡葬管理法规体系。2009年,为了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与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2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并于同年11月9日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门不再拥有强制平坟的权力,对于违规土葬和乱建坟墓的行为,将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2016年,民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了《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8年,民政部联合十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据《2021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至2021年底,全国殡葬服务机构数量总计4373家,其中殡仪馆1774所、殡葬管理机构815个、民政直管公墓1673座,职工总数达8.7万人,其中殡仪馆职工数占总数的54%。由此可见,殡葬服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分布,且拥有一支庞大的专业队伍,为保障民生福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火化设施方面,全国共有火化炉7043台,全年火化遗体数量达到596.6万具,火化率为58.8%,相较于上一年度增长了3.1个百分点,显示出我国殡葬服务行业的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