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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是公共墓地的简称,是指专门用于安葬骨灰或者遗体的设施,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现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 ) 24号)规定: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农村的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属于第三产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城乡深入融合发展,城乡二元结构的公墓使用规定,己经不符合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

在2018年6月起实施的《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中,对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进行了重新界定: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公益性公墓是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对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的重新界定,打破了原来城乡二元结构的公墓使用规定,将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扩大为公民,并丰富了公益性公墓建设的主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当前公益性公墓建设的主要模式有政府独立建设模式、政府一农村合作建设模式、经营性公墓内划定公益性墓区模式、政府一社会资本建设模式、社会资本建设模式等。